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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初级农产品作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其生产者认定为产品责任承担主体,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是世界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将生鲜乳等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的“产品”范围之内.让缺陷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对受损害的消费者直接承担产品责任,以有效遏制和防范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频发。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缺陷生鲜乳的生产者——收购站应承担产品责任。在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应该适当降低消费者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