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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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至今已经过15年,各方面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理念、目标与课程体系以及培养的具体环境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 法律硕士 培养模式 课程体系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0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专项课题《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与中国——东盟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的培养为例》(项目编号201010608R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浦姝嫄,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比较法、不动产法。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13-02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
  我国高层次法律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我国专业学位系列中的一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与管理人才。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全票通过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996年,北京大学等八所大学作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第一批试点院校开始面向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2006年12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束试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正式成为法学教育制度之一。
  2009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决定,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这一变化引起了全日制法律硕士两种类型的产生,也使得各高校对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面临了新的挑战。同年,国务院学位办下发通知,批准北京科技大学等35所院校为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截至2011年,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共有115所。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根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全日制法律硕士具有以下不同于法学硕士的培养特点:
  (一)职业性
  法律硕士脱胎于美国的J.D.(JurisDoctor)教育制度。“美国法律教育是以职业培训为起点,再回到法学研究,最后以法学理论促进实务的进程,这种先实务后理论,由实务到理论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创立之初即定位于“高级阶段的职业教育,以法律职业为背景,与法律职业资格相联系相对应的一种职业教育”,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法律人才。
  (二)复合性
  我国自2000年实行统一的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标准以来,只允许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从源头上确保了法律硕士学生背景的复合性。虽然2009年以后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但其培养方式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背景,从而保证了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性。
  (三)实务性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方式上强调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要求培养单位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要求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法律硕士的这一特点正好适应了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实践性的需求。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现实困境
  虽然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至今已超过15年,各方面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理念、目标与课程体系以及培养的具体环境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加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培养定位不清晰
  法律硕士学位教育设置的初衷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然而基于现实考虑,自2009年起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开始既招收法律本科毕业生又招收非法律本科毕业生,这导致全日制法律硕士在现行法律教育中的定位变得模糊。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生而言,不论是学生自身的心理期待还是培养单位的培养方式,法律硕士教育都类似于法学硕士,而对于非法律本科毕业生而言,法律硕士教育实际上相当于双学士教育,类似于美国的J.D.教育。这就导致各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在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之间摇摆不定。
  (二)培养措施不得当
  培养定位的不清晰决定了培养措施简单、僵化、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状况。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没有区分法学专业本科和非法学专业本科两类不同生源,选修课数量严重不足,造成了侧重于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的法律基础课对法学本科背景的学生而言毫无吸引力,而带有研究倾向的法律专题课对非法学本科的学生来说过于深奥的两难困境。教学方法仅仅引用法学硕士的授课方式,偏重于理论研究,法律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训练不足,导致学生的实践性和应用性能力欠缺,最终影响了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
  (三)法律基础薄弱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复杂,入学基础存在较大差异,部分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研究生虽然通过全国统考,但是基本功仍然不够扎实,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即使同为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有的学生具有多年实务部门工作经验,有的却是应届毕业生,对法律的接受力和感知力也存在明显的差距。此外,由于社会各界对法律硕士的认识度和接纳度不够高,一些院校全日制法本法硕的主要生源来自于法学硕士入学考试的落榜者。种种现象都给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带来困难,制约了当前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水平。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改革方向
  (一)明确培养目标
  作为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全日制法律硕士应当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尤其在面向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招生后,全日制法律硕士结构类型的变化势必要求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作出相应调整,区分“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使得培养目标更具针对性,培养模式更具可操作性。
  非法学专业背景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侧重于培养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方法上着重锻炼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复合的知识与能力,即“复合型法律硕士”。复合型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即使在不同行业的工作岗位上也能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把本行业业务技能与法律职业技能相结合,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对象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则注重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法律人才,要求学生经过硕士阶段的学习,法律业务更精深,法律技能更娴熟,即“专门型法律硕士”。与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法学本科教育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相比,专门型法律硕士面向法务领域,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其位置不可替代。
  (二)充分发挥“双导师制”的积极作用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自2009年起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为研究生教育创新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充分发挥“双导师制”的积极作用将有效解决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与实践部门脱节的缺憾。
  关于导师的选聘,校内导师应当从专任教师中选拔,要求导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高度的责任心,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与合理的知识结构,学术上有一定造诣,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各教学环节的关系及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校外导师从实务单位中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业务骨干中选聘。学校与校外导师及其单位应当签订协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校外导师指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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