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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如果要求过严会挫伤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如果原告范围过广则会产生过度阻遏的后果并引发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对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设计要遵循适度和必要的原则。我们应该借鉴域外派生诉讼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在持有股份、同期所有、持续持有、善意代表、持股数额等几个方面明确和完善对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限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