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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建的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通过审批。通知指出,凡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整顿和验收,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颁证条件对企业提交的文字资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