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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实施中的三部合同法均没有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对确立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199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对可撤销合同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文仅就此规定及其完善可撤销合同制度作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