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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上市公司在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这种政策下的直接产物之一,其确认与计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而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我国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转回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涉及可能性的主观判断给企业操纵利润带来了一定的可能性。本文就晨鸣纸业和五粮液两个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说明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实能够被用来操纵利润,进而带来不良的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