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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增多,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法学界和实际审判中争论的热点,出现了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种“二元化”现象,致使与之密切相关的赔偿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条例》本身存在缺陷是密不可分的,笔者欲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