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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限制作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有一定制约和保护作用,是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但在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周全,需要完善相关条款使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晰,以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