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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当今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益最大化”,那么,人大个案监督怎样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换句话说,由于人大受人力物力所限根本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实施监督,那么,人大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案件人手进行监督才能取得个案监督的最佳社会效果?显然,只有选择那些热点、难点、带有一定典型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人手,才能达到“监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这或许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