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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针对目前争议较多的《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的观点,认为286条规定的是优先权。优先权的成立条件为债权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生、建设工程为发包人所有、建设工程的性质适于换价。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于约定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范围为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供优先受偿的标的的范围以标的物的价值因建设工程而增加的部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