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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于预防罪犯重新犯罪、帮助重建其对生活的信心以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大意义。要做好这项实际工作,首先必须从刑释人员自身出发,探求其各种需要,同时做好法律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相关政策,才能有效预防或解决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安置帮教 重新犯罪 和谐社会
刑满释放人员的权益保护关系到刑释人员的个体利益,也更是牵动着社会的神经。做好此项实务工作,将有效避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有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安置帮教的含义及其主管机关
所谓安置帮教,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处于快速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经济和社会体制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社会矛盾多方面凸显,尖锐、复杂的纠纷则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社会性工作的主体,又多是由基层司法所来落实。
二、安置帮教的管理模式及实践情况分析
目前世界上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主要有几种:1. "民办型",即民间团体或个人创办实施安置帮教工作的机构;2. "官办型",即国家为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而创办机构,经费基本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工作人员也由国家选聘;3.准官办型:其中一种是国家参与型,即由民间组织具体办理,但接受由国家机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补助;另一种是国家督导型,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刑释人员的指导和帮教工作,比如中国香港善导会。【1】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应该归纳为"官办型",也就是由司法行政机构来承担安置帮教工作,这一方面符合国家职能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联合国关于"出狱人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责任"的阐述。从现实意义上说,司法机构作为安置帮教主体有着其内在的合理性与现实意义,一是预防犯罪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二是安置帮教与社会矫正作用接近,都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后回归社会;三是这一传统做法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基础。鉴于我国具体情况,一定时期内还应当坚持目前的基本模式,即将这一刑事司法措施归为国家基本机构管理。这样更有利于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力开展和责任的明确负担,也就更有利于出狱人的权利保护。
三、安置帮教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新形势下这一制度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传统的以政策调整为主的安置帮教已经不太适合现实需要。
一是立法不充分,法律依据档次较低。目前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是监狱法的原则性条款规定,实践中主要依靠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工作,没有一部专门系统的法律来保障帮教工作的运行。【2】这样就使得各地的安邦措施执行起来比较混乱、随意性大、缺乏严格执行力度。
二是刑释人员的衔接制度不甚完善,脱管、漏管等失控现象还依然存在。衔接工作的落实是安置帮教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的开展。但在实际生活中,一般的刑释人员往往都是自己返回户籍所在地所在基层组织,可能出现不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司法所报到和办理入户手续(服刑人员的户籍是在其所服刑监狱的)现象,并可能出于面子等原因而持假身份证外出打工,以逃避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管。也就导致帮教组织无法实施帮教措施,甚至无法掌控帮教对象的基本去向及现状,造成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
三是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高,回归社会困难。根据统计,绝大部门的人经过教育和改造,能够遵纪守法,顺利回归。但也有一小部分重新犯罪,重蹈覆辙,而且多为危害性较大的恶性案件,如在团伙犯罪、暴力犯罪中很多都是以刑释解教人员为骨干的。【3】
四、预防及解决措施
根据我国安置帮教工作中出现的几中普遍性问题,结合上文中对于帮教机制的运行模式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以改善安置帮教的运行机制。
其一是确定各级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的原则进行立法,先由各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进行试点,结合实践经验再在全国进行推广。【4】专门法律的内容应当涵盖总则、帮教主体、具体帮教措施、就业安置方式、主管部门责任、奖惩规定等部分。从而使得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法可依,明确责任和帮教流程,才能更好的指导具体工作的开展。目前来看,司法局这一职能部门对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十分重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尤其有利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如若能加大对司法所的支持力度,必将有利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其二是完善并规范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制度,掌握出狱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家庭状况等,以全面掌控其思想和行为动态。刑事解教时,监管部门应当向刑事解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其改造表现,并于释放、解教时移交有关的档案或材料,做好继续帮教工作;在刑释解教人员刑事解教时,监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亲属负责接回,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还应当及时建立安置帮教小组,确立帮教责任和目标并分阶段落实;帮教小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被帮教人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被帮教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被帮教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帮教小组和帮教责任人汇报思想状况,刑释人员的家属应当积极参与帮教工作。【5】
其三是增强就业安置能力,创办就业实体,为被帮教人自主就业创造优惠条件。作为行政性的司法机构,基层司法所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能力确实有限,如果得不到企业的积极配合,只好采取创办就业实体或者工作基地等这些措施,或者为被帮教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使其得以自主就业这几种途径。就业实体的建立要遵循市场经济,这种特殊的经济主体也离不开相关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但一些乡镇或者社区根本就不具备创办实体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帮教人的自主就业成了主流。自谋职业成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渠道时,农村地区的相关机构能否及时为被帮教人落实责任田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四争取财政支持,完善社会救济。对于丧失劳动力的老弱病残类特殊刑满释放人员,一般有由其家属扶养;确实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应当让其享受到低保或者五保的优惠政策;进行无业登记的,劳动部门也应当发放失业救济金并且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帮助;最根本的一点是整个社会要能提供一种友好理性的环境来接纳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只有这些措施综合起来使用,才能确保被帮教人不至于因为物质条件的极度困乏或者是心理上的严重失衡而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总体来说,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因而不但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司法所这一最基层的专门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关心被帮教对象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参与,才能实现问题的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彩玲、王燕玲.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模式创新【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09-110
[2]王鹏.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探析【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6):59-62
[3]姜运华.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法学(综合治理),1996(4):46-48
[4]叶胜军.对我国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司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45-46
[5]谭观秀、陈若松.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思考【J】.湘潮(下半月),2009(9):14-16
作者简介:周登珊,1986年6月出生,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
关键词:安置帮教 重新犯罪 和谐社会
刑满释放人员的权益保护关系到刑释人员的个体利益,也更是牵动着社会的神经。做好此项实务工作,将有效避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有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安置帮教的含义及其主管机关
所谓安置帮教,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处于快速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经济和社会体制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社会矛盾多方面凸显,尖锐、复杂的纠纷则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社会性工作的主体,又多是由基层司法所来落实。
二、安置帮教的管理模式及实践情况分析
目前世界上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主要有几种:1. "民办型",即民间团体或个人创办实施安置帮教工作的机构;2. "官办型",即国家为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而创办机构,经费基本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工作人员也由国家选聘;3.准官办型:其中一种是国家参与型,即由民间组织具体办理,但接受由国家机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补助;另一种是国家督导型,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刑释人员的指导和帮教工作,比如中国香港善导会。【1】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应该归纳为"官办型",也就是由司法行政机构来承担安置帮教工作,这一方面符合国家职能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联合国关于"出狱人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责任"的阐述。从现实意义上说,司法机构作为安置帮教主体有着其内在的合理性与现实意义,一是预防犯罪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二是安置帮教与社会矫正作用接近,都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后回归社会;三是这一传统做法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基础。鉴于我国具体情况,一定时期内还应当坚持目前的基本模式,即将这一刑事司法措施归为国家基本机构管理。这样更有利于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力开展和责任的明确负担,也就更有利于出狱人的权利保护。
三、安置帮教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新形势下这一制度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传统的以政策调整为主的安置帮教已经不太适合现实需要。
一是立法不充分,法律依据档次较低。目前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是监狱法的原则性条款规定,实践中主要依靠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工作,没有一部专门系统的法律来保障帮教工作的运行。【2】这样就使得各地的安邦措施执行起来比较混乱、随意性大、缺乏严格执行力度。
二是刑释人员的衔接制度不甚完善,脱管、漏管等失控现象还依然存在。衔接工作的落实是安置帮教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的开展。但在实际生活中,一般的刑释人员往往都是自己返回户籍所在地所在基层组织,可能出现不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司法所报到和办理入户手续(服刑人员的户籍是在其所服刑监狱的)现象,并可能出于面子等原因而持假身份证外出打工,以逃避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管。也就导致帮教组织无法实施帮教措施,甚至无法掌控帮教对象的基本去向及现状,造成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
三是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高,回归社会困难。根据统计,绝大部门的人经过教育和改造,能够遵纪守法,顺利回归。但也有一小部分重新犯罪,重蹈覆辙,而且多为危害性较大的恶性案件,如在团伙犯罪、暴力犯罪中很多都是以刑释解教人员为骨干的。【3】
四、预防及解决措施
根据我国安置帮教工作中出现的几中普遍性问题,结合上文中对于帮教机制的运行模式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以改善安置帮教的运行机制。
其一是确定各级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的原则进行立法,先由各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进行试点,结合实践经验再在全国进行推广。【4】专门法律的内容应当涵盖总则、帮教主体、具体帮教措施、就业安置方式、主管部门责任、奖惩规定等部分。从而使得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法可依,明确责任和帮教流程,才能更好的指导具体工作的开展。目前来看,司法局这一职能部门对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十分重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尤其有利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如若能加大对司法所的支持力度,必将有利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其二是完善并规范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制度,掌握出狱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家庭状况等,以全面掌控其思想和行为动态。刑事解教时,监管部门应当向刑事解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其改造表现,并于释放、解教时移交有关的档案或材料,做好继续帮教工作;在刑释解教人员刑事解教时,监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亲属负责接回,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还应当及时建立安置帮教小组,确立帮教责任和目标并分阶段落实;帮教小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被帮教人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被帮教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被帮教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帮教小组和帮教责任人汇报思想状况,刑释人员的家属应当积极参与帮教工作。【5】
其三是增强就业安置能力,创办就业实体,为被帮教人自主就业创造优惠条件。作为行政性的司法机构,基层司法所促进刑释人员再就业能力确实有限,如果得不到企业的积极配合,只好采取创办就业实体或者工作基地等这些措施,或者为被帮教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使其得以自主就业这几种途径。就业实体的建立要遵循市场经济,这种特殊的经济主体也离不开相关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但一些乡镇或者社区根本就不具备创办实体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帮教人的自主就业成了主流。自谋职业成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渠道时,农村地区的相关机构能否及时为被帮教人落实责任田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四争取财政支持,完善社会救济。对于丧失劳动力的老弱病残类特殊刑满释放人员,一般有由其家属扶养;确实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应当让其享受到低保或者五保的优惠政策;进行无业登记的,劳动部门也应当发放失业救济金并且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帮助;最根本的一点是整个社会要能提供一种友好理性的环境来接纳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只有这些措施综合起来使用,才能确保被帮教人不至于因为物质条件的极度困乏或者是心理上的严重失衡而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总体来说,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因而不但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司法所这一最基层的专门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关心被帮教对象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参与,才能实现问题的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彩玲、王燕玲.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模式创新【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09-110
[2]王鹏.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探析【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6):59-62
[3]姜运华.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法学(综合治理),1996(4):46-48
[4]叶胜军.对我国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司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45-46
[5]谭观秀、陈若松.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思考【J】.湘潮(下半月),2009(9):14-16
作者简介:周登珊,1986年6月出生,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