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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及其利益诉求是制定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先决条件。本文在分析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的演进过程的基础上,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特别牺牲理论,对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及其利益诉求和行为偏好进行了分析,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主体应该包括中央政府和中下游的政府、用水单位、居民以及企业;补偿客体是指因维护和改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而利益受损的个人或者组织。本研究对于制定和完善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以及实现水源地保护区各利益主体的精准脱贫具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