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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制度的修改既不能有效激励赔偿义务机关利用先行处理制度来解决纠纷,也不能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协商以解决赔偿纠纷。从制度的视角来看,对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有效的先行处理制度应该既能促使他们积极、认真地对待赔偿请求.又能保障他们自由作出赔偿决定。我国先行处理制度就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基于和谐社会理念,为有效解决行政侵权赔偿纠纷,应对国家赔偿金制度进行改革,授予国家机关在一定额度内自由决定赔偿金额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