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规定,租赁权带有其不同于一般债权的属性,特定条件下可以对抗第三人。实践中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往往直接引用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租赁关系,该规定未考虑到租赁权的特殊性。在出租人破产时,有必要视情形对管理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并保护租赁关系解除后承租人的取回权和损害赔偿权,以平衡承租人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