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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不仅在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而且在理论上也无法成立。"排污权"交易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违背了环境正义的要求,无法激励排污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持续减排,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微不足道。"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政府管制的市场化扭曲和变异。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配额制度下,用必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取代"排污权"交易是较为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