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漫漫抗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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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件民警邀约凶手伤人致死案。案发后,三名行凶者相继落网领刑,但对作为主犯的民警马汝民的审判却一波三折:检察机关两次提起公诉,法院两次宣告无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又经两级法院三次审判,才使案件终于有了公平正义的结局。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马汝民有期徒刑11年的刑事判决。
  这一过程,竟然曲曲折折地走过了漫漫16年。
  16年前,一个女人引发茶楼命案
  1997年12月13日下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民警马汝民,带着女同学周云(化名)在宿州市“太阳岛茶楼”喝茶。下午四点,周云的男性朋友徐明(化名)也来茶楼喝茶,与周云不期而遇,但周云对他视而不见。徐明觉得自己很没面子,便走过去责问她为什么不跟他打招呼,并生气地端起茶水泼了过去。马汝民因此与徐明发生激烈争吵。被人劝开后,马汝民忽然发现,徐明在跟什么人通电话,便认为他是邀约他人来茶楼报复自己,遂打传呼找朋友杨华,说他在太阳岛茶楼与人发生了矛盾,让杨华快来。杨华跟马汝民通话后,因有事不能前来,便邀朋友郭伟,让他速去太阳岛茶楼找马汝民。郭伟当即邀集肖志强、许峰二人赶到太阳岛茶楼。
  他们到太阳岛茶楼后,与徐明在二楼走廊相遇,但彼此并不认识,更不知道跟马汝民发生矛盾的就是这个人。马汝民见援兵赶到,便朝徐明做了一个动手的手势,说了声“给我揍他”。郭伟等三人随即将徐明围住野蛮殴打。肖志强突然掏出刀来朝徐明左颈部猛刺过去,徐明随即倒在血泊中。在殴打过程中,马汝民一直躲在附近冷眼旁观,直到看见徐明中刀倒地血流如注,才慌忙上前,让郭伟三人停止殴打,赶紧逃离现场。
  郭伟等三人逃离现场后,马汝民发现徐明有生命危险,这才恐慌不已,让服务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并配合接警赶来的110民警,将徐明送往医院,但徐明由于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五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凶手潜逃,马汝民被无罪释放
  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110民警将徐明身上的传呼机取下交给马汝民,告诉他刑警队一会来人,你把传呼机交给他们。但马汝民并未把传呼机交给刑警,而是在发现徐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仓皇离开医院,去找周云商议如何销掉徐明传呼机上的通讯记录,应对刑警的调查。他对周云授意说:“人死了,事情已经出来了,要想办法解决。弄不好俺俩都得蹲一辈子大牢。明天人家要问你,你该讲的讲,不该讲的千万不能讲。如果有人问,就说我不认识你,你也不认识我,更不要讲同我在一起。”
  周云答应了,但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并未按照马汝民的反侦查安排行事,而是把马汝民删除徐明传呼机上通讯记录和授意她做假证的经过如实讲了出来。
  马汝民自以为周云会按他的安排作证,便在当天接受调查时,完全把自己与周云从事件中撇开。他说,下午他和朋友约好在太阳岛茶楼喝茶,由于朋友没来,他就自己坐在二楼喝茶。大约三四点钟,忽然听见有争吵的声音,其中一个人骂了一句,声音非常大。还听见“咕咚”一声,有个女的在走廊里喊了起来。他赶忙出去,看倒了一个人就跑过去抱住伤者,并让服务员用他的手机打110报警。110的人赶来后,他又和他们一起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
  马汝民的谎言当即就被周云的证言击破了。于是,在这之后的多次问话中,他开始像挤牙膏似的,一点点地承认了当天自己打电话让杨华到茶楼,杨华转邀郭伟等人赶过来殴打徐明致死的事实,但坚决否认自己约人是为了打架。
  案发后的第四天,受邀者杨华寄给公安机关的一封信,证明郭伟在他们打伤徐明后曾打电话告诉他,他和肖志强、许峰到太阳岛茶楼后,马汝民就指着那个男的说“给我揍”。因为杨华拒绝当面接受取证,以致公安机关无法直接找他调查取证,这封信就成为当时指控马汝民的唯一直接证据。
  1997年12月18日,马汝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998年6月,一直没有现身的杨华再次书写同样内容的信件给公安机关,但仍然拒不现身。
  1999年7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马汝民提起公诉。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汝民与徐明发生争执后,虽曾给杨华打电话,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汝民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语言,亦无证据证明马汝民在郭伟等三人动手行凶前指认了徐明,因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马汝民有罪。于是,马汝民于1999年9月21日被无罪释放。
  凶手归案,马汝民被依法逮捕
  1999年10月,杨华终于现身接受调查。他的证言内容与之前的书信内容一致,而且公安机关对他之前的两封书信作了笔迹鉴定,确认是他亲笔书写。
  2000年2月1日,郭伟在潜逃三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他供认,他受杨华委托邀许峰、肖志强三人到太阳岛茶楼后,马汝民用手指了一下徐明,意思很明显,就是想让我们揍他。当时马汝民好像还说“让他能,给我逮着揍”!2000年6月,郭伟被埇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郭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2001年10月29日,许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他供认,三人到太阳岛茶楼后,郭伟和马汝民说了几句话后就打徐明,自己跟上去打了一拳,是肖志强拿刀刺了徐明两刀。2003年3月,许峰被埇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同案犯相继归案后,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汝民涉嫌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遂于2001年11月9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但此时马汝民已经负案在逃,抓捕未果。
  2003年7月4日,第三名凶手肖志强落网归案,供认了持刀捅刺伤致徐明死亡的犯罪事实。2003年11月,肖志强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但因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且检举他人贩毒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后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至此,三名凶手均已领刑,但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主犯马汝民仍然没有下落。   二次受审,马汝民再获无罪
  转眼案发14年过去。2011年2月21日,潜逃至深圳市龙岗区藏身的马汝民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落网后的马汝民依然否认自己邀约、指使他人殴打致徐明死亡的犯罪事实。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三名凶手已经判刑,他们的供述一致,且有目击者证明,已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即使马汝民不认罪也可以零口供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在当年7月7日,以故意伤害罪对马汝民提起公诉。
  8月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审马汝民后开庭,对马汝民故意伤害致死案公开审理。法庭上,马汝民依然拒不认罪,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激烈辩论,焦点集中在马汝民到底有没有指使、授意他人对徐明进行殴打。
  马汝民称,自己在茶楼一直劝阻徐明,并没有与徐明发生争执。公诉人出示了茶楼女服务员的证言,证明当时听到穿警服的说:“你要想玩,我就在茶楼跟你玩,玩不倒你我就不在宿县混了。”
  马汝民称自己举手向郭伟示意是想制止打人,不是指使、授意他人行凶。公诉人出示了杨华和三名凶手的证言,证明他们都知道叫人来的目的就是打架。马汝民称自己在现场一直拉架,不让郭伟三人打徐明。公诉人出示了周云、郭伟等人证言,证明在郭伟等三人对徐明殴打时,马汝民去向不明,等到肖志强用刀把徐明捅倒后,马汝民才突然出现,让郭伟等三人“赶紧走赶紧走”。
  马汝民称案发后收到郭伟“不给钱就咬你”的勒索信并交给刑警队办案人员宁某,以证明郭伟证言不真实。公诉人出示了宁某证言,证明宁某根本就不是办案人员,更没有马汝民递交勒索信这回事。
  举证质证之后,几乎所有听庭者都感到马汝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足以认定了,然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汝民指使他人殴打徐明致其死亡的事实,仅有郭伟等人证言;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事前马汝民与郭伟等人有犯意联络,事中有指认、授意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马汝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2年3月9日,宣告马汝民无罪。
  一纸抗诉,法院重审改判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审查认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无罪不当,为此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并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2年11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3年8月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认定马汝民指使郭伟等人故意伤害徐明致其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马汝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取得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马汝民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告自己无罪。
  2013年12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邀请专家咨询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听庭评议。此后,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巡视员柴学友受分管检察长委托,列席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议,听取马汝民故意伤害案二审讨论情况。审委会经过认真讨论,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审理认为,马汝民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邀约他人前来,并放任受邀约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警察邀约凶手伤害致死案,历经16年、三级法院、五次审判,终于用公平正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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