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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12月23日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