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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和谐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谐社会既是理论又是实践,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上期实践探索栏目“实践和谐与和谐实践笔谈”专题推出后,引起读者广泛关注。许多党政干部、企业管理者看完专题文章后表示颇受启发,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实践和谐与和谐实践”这一主题继续展开讨论。本期我们选编了三篇文章,以飨读者。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既要充满活力,又要保持稳定;既要不断发展,又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是改革发展稳定相得益彰、和谐统一的社会。在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条件下,如何保持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我们面对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树立新型的稳定观
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概念。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一个个性被压抑、矛盾被掩盖、问题被搁置的社会,很难有真正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建立在“和谐”基础上的稳定,才是水乳交融的稳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只是社会矛盾与冲突减少的社会,更是健康发展的社会。因此,抓维护稳定工作,不能简单地就稳定谈稳定,必须把稳定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更大更高的目标中去研究和部署,树立“和谐”背景下的新型稳定观。
新型稳定观是动态的稳定观。我们所要的“和谐”是创造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是社会改革、社会变迁中的社会和谐。这种动态性的社会特征,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动态的稳定观念,以动态的眼光、动态的理念、动态的环境来看稳定,用动态的思路、动态的手段、动态的平衡来实现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新型稳定观是综合的稳定观。社会稳定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人心安定等,这些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秩序稳定是政治、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反映。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思考维护稳定工作,要求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必须总揽全局,充分认识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和人心安定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
新型稳定观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稳定观。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动力。真正实现有机的、良性的、持续的、健康的社会稳定,最终要靠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不断协调关系、凝聚人心,创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以新型稳定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集中显现。二是发生的原因具有综合性、多元性、复杂性,利益原因、现实原因、政策原因、法律原因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同时,在工作中也出现了立法滞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之间的矛盾,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一定区域涉及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单靠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刚性解决,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酿成大的事端。必须转变单一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努力构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解、和解、协调新机制。当前,应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为重点的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立基层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形成全社会参与、多手段并用的“大调解”格局。
开展平安创建,维护社会安定。要以中央部署的平安建设活动为载体,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方针,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大防控”格局,全面提升打击、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促进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管理,规范社会秩序。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缺位”现象,亟需解决。从推进现代化的进程来看,政府职能转变、单位体制变化、户籍制度改革、人员流动加速、职业转换加快等,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要积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坚持执法为民,推进司法公正。政法部门要牢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纠正执法偏差,引深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在队伍建设上,要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坚持严格、公正的现代司法观念,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在规范行为上,要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活动,推进规范、公正执法。
(作者系中共河北省邢台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既要充满活力,又要保持稳定;既要不断发展,又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是改革发展稳定相得益彰、和谐统一的社会。在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条件下,如何保持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我们面对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树立新型的稳定观
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概念。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一个个性被压抑、矛盾被掩盖、问题被搁置的社会,很难有真正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建立在“和谐”基础上的稳定,才是水乳交融的稳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只是社会矛盾与冲突减少的社会,更是健康发展的社会。因此,抓维护稳定工作,不能简单地就稳定谈稳定,必须把稳定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更大更高的目标中去研究和部署,树立“和谐”背景下的新型稳定观。
新型稳定观是动态的稳定观。我们所要的“和谐”是创造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是社会改革、社会变迁中的社会和谐。这种动态性的社会特征,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动态的稳定观念,以动态的眼光、动态的理念、动态的环境来看稳定,用动态的思路、动态的手段、动态的平衡来实现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新型稳定观是综合的稳定观。社会稳定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人心安定等,这些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秩序稳定是政治、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反映。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思考维护稳定工作,要求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必须总揽全局,充分认识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和人心安定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
新型稳定观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稳定观。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动力。真正实现有机的、良性的、持续的、健康的社会稳定,最终要靠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不断协调关系、凝聚人心,创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以新型稳定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集中显现。二是发生的原因具有综合性、多元性、复杂性,利益原因、现实原因、政策原因、法律原因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同时,在工作中也出现了立法滞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之间的矛盾,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一定区域涉及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单靠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刚性解决,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酿成大的事端。必须转变单一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努力构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解、和解、协调新机制。当前,应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为重点的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立基层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形成全社会参与、多手段并用的“大调解”格局。
开展平安创建,维护社会安定。要以中央部署的平安建设活动为载体,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方针,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大防控”格局,全面提升打击、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促进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管理,规范社会秩序。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缺位”现象,亟需解决。从推进现代化的进程来看,政府职能转变、单位体制变化、户籍制度改革、人员流动加速、职业转换加快等,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要积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坚持执法为民,推进司法公正。政法部门要牢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纠正执法偏差,引深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在队伍建设上,要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坚持严格、公正的现代司法观念,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在规范行为上,要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活动,推进规范、公正执法。
(作者系中共河北省邢台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