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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其实是一个沉寂多年的老话题,但由于2004年1月苏州的“AA69爱心代孕网”的成立以及有关部门的干预,这一话题又重新热闹起来,又引起了人们在道德、伦理、人情、法制等方面的思考。为了解“AA69爱心代孕网”及其背后的一些故事,笔者专程赶赴苏州,采访了“AA69爱心代孕网”创建人吕先生。
“代孕妈妈”内情
吕先生30岁左右,和妻子经营着一家礼品店,业务很好。但他们不满足于此,利用业余时间办起“AA69爱心代孕网”,在网上联络“代孕妈妈”。开设“代孕中介”的初衷,缘于吕先生曾经看到一位同学因人流造成终身不育,最后被男友抛弃。“弱女子没有了孩子,就要遭到丈夫的抛弃,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给了我一个启发,于是就开始做代孕中介。”
据吕先生介绍,截至2005年8月28日,前来联系者有1000多人,正式报名(已付报名费)的需求方有360多户,完成配对业务的有二十多对,需求方是外国人的占了三分之二,主要是美国人和澳大利亚人。由于愿意做“代孕妈妈”者太少,需求方只能排队等着。“代孕妈妈”已顺利产下孩子的有4对,其中年龄最大的孩子已满7个月。4个已生下孩子的家庭,小孩满月后全都做了亲子鉴定,家家欢天喜地。
需求方前来报名联系者大多是“妻子”,吕先生与“需求方”的沟通由网络和电话先行,很多需求者是通过论坛和QQ广告找到吕先生的。而吕先生征“代孕妈妈”的基本条件是32岁以下,身高157公分以上,身体健康,经需求者指定的医院体检,无遗传疾病基因,无流产史,最好是生过一个健康小孩,品德端正,不是风月场所从业女性。等吕先生找到“代孕志愿者”后,先传照片和基本资料,经需求方初审合格,吕先生就会到“志愿者”家里,查验她的各种证件,考察她的家境状况。一切都满意后,吕先生就把“志愿者”带到需求方所在的城市。需求方会另租一套房子让“志愿者”住下,一般还会配一个“保姆”,名曰照顾“志愿者”的生活,实际是为了监督她,不让她“红杏出墙”。
对“代孕妈妈”的报酬(纯收入)按学历和容貌4万到10万元不等,也有个别价格更高的。“代孕”双方要拟定了一份《爱心合作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如规定代孕方在服务期间每周享受三次以上外出散步自由,但须按甲方指定路线和安排专人陪同。代孕方在服务期间不可以有喝酒、吸烟等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惯等。虽然《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有人违约的话,他们会身败名裂的。作为中介的吕先生,收取信息费5000元、服务中介费5000元和差旅费1000元。
第一次人工授精一般都是在医院里由医生操作,妻子在旁边看着,名曰监督,实际是“学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以后的“精子”的摆渡工作全部由妻子自己完成,因为“操作技术”并不复杂。
大多数丈夫从来都没有和“志愿者”见过面,“妻子”虽然见了“志愿者”,但双方用的都是化名,事成之后,将最后一笔钱交给吕先生,从此两清,不再有任何瓜葛。只有吕先生对双方知根知底,他负有保密责任。
“代孕妈妈”很骄傲
笔者提出要采访上海崇明的那位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位“代孕妈妈”和其他3位已生下孩子的“代孕妈妈”,吕先生答应了。两天后,他发来邮件,说崇明的那位不愿接受采访,说她目前生活得很好,有可能会与“AA69爱心代孕网”进行第二次合作,因为家里人不知底细,光知道她是在外面打工,因此不便于接受采访。
其他几位“代孕妈妈”也不愿接受采访,只有一位,发来邮件描述她的怀孕经历:“……他们夫妻来到我家,丈夫把精液射入一个管子里,我把管子拿到楼上卧室,自己为自己授精。不过,我第一个月没有受孕。第二次成功了,我在第一时间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对方。他们接到电话就哭了起来,我也忍不住跟着哭了。当时,我们情绪都很激动,也很兴奋。我感到,我不仅是为他们生育一个孩子,而是帮助他们创造了一个完整的家庭!2005年3月,我在家分娩了一个男孩。在我通知孩子的父母分娩阵痛开始后,他们立即赶到了我家。分娩相当顺利,只花了一个多小时。医生根本没有把孩子放到我身边来,而是直接把他交给了孩子的母亲。当我看到对方第一次抱着他们的孩子喜极而泣时,我也心潮澎湃。我没有抱过这个孩子,也不想去抱他,因为孩子是他们的。我的情绪也有过波动,一会儿笑,一会儿哭,过了好一阵才恢复正常。我沉醉于为别人代孕的全过程中,一点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而是骄傲至极。”
代孕网站不好定性
今年年初,公安部门“网管处”警察把吕先生叫去。“要我写检讨,交出银行账号,说要罚款。我说我是在为民做善事,政府的网络管理条例规定不能搞反动的、黄色的、诽谤他人的东西,我没有犯法,政府应该支持我,我也没赚到钱,不该罚我。一直审到半夜,我勉强写了一份稀里糊涂的检讨书,没有罚款,就把我放了。从此,再也没有找过我。”
回来后,“AA69爱心代孕网”发布公告,宣布停止“代孕妈妈”业务,但招聘“代孕妈妈”的具体条件仍然没有从网上拿掉,只是将这一业务转入“地下”。以后如用“QQ”和对方通话,吕先生全部在公共网吧里进行。
苏州市公安局网监处科长陈警官告诉笔者,虽有卫生部的行政规章,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代孕的限制性规定,虽然关闭过该网站,但并不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他说,从医疗卫生部门来讲,只有针对科研和医疗方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是合法的,而且要取得相关的资质并得到卫生部门的许可和审批,但该网站的性质与这种技术却根本无关,而且并不是科研和医疗机构,所以也谈不上查处。
工商部门调查认为该网站属于中介性质,对于是否存在经营行为又无法判断,所以也无法查处。
国家公安部网监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称,他们针对有色情、赌博、反动和违法的网站进行打击,但对于出现的代孕网站并不能定性,要经过研究之后方能进行处理。
代孕行为有违法规
代孕行为在目前的法律上是禁止的。卫生部2001年8月1日曾经颁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经过卫生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违反规定私设精子库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最新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等技术的医疗机构,须由国家卫生部审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且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胚胎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开展该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办法的也要处罚。
上海仁济医院生殖中心的孙医生介绍,在法律上,借“精子”、借“卵子”都是可以的,但就是不可以借“子宫”,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女方因为子宫被切除或其他疾病而不能有孩子的,依照目前中国的法律她是无法有自己的孩子。
北京医科大学生殖中心专家李谭认为,“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都要经过国家卫生部的许可,而且双方出具各种证明。如果去未经许可的机构做的话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来源不明的精子无法判断是否有遗传疾病;而且针对男子捐精,国家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近亲结婚。一些不孕的夫妇确实非常痛苦,她所接触的病人中,因为长期治疗不孕,80%的人都有部分心理障碍,也许正因为如此,代孕的网站才能存在。
孩子身份的法律盲区
上海红房子医院一位主任医生说,“存在自有存在的道理”,正是社会有需求,才会有代孕这一行业的产生,而不单单是像某些人说的只是因为金钱这么简单。新《婚姻法》明确指出:男子不育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就可以到医院精子库借精子(借种),为其妻进行人工授精,(借种)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借种是在男子不育前提下产生的,而代孕是在女子不孕情况下产生的。为何借种合法,而代孕却非法了?可叹几十年女权平等的抗争,到了今天,仍是无法真正平等。某男不育,可“依法借种”,总有办法维系家庭完整,维护个人的尊严;而某女不孕,不可“违法代孕”,最后只能落得个被抛弃的下场。
代孕妈妈对一些不孕妇女来说非常重要,在法律触角无法抵达的区域,恰恰可以保护那些不育的女性濒临破碎的家庭。一位女子向“AA69爱心代孕网”呼救:“我是一个不会生育的女人,现在面临离婚的危机,得知你们可以帮助我们这种人,我急需你们的合作。我把唯一的希望全寄托在你们身上了,一定要帮我!没有人能理解想要孩子却不能有的痛楚,我爱我的丈夫他也爱我,但我不能为他生个孩子,我们的婚姻面临困境。救救我吧!”
在法治高度发达的美国,有一批3p(两母一父)婴儿的出世,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但人们讨论的并不是代孕现象,而是这批婴儿是否能够像自然生育的孩子那样健康,或者他们是不是更加完美。这种争议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对生命的关注和尊重。
对人工授精子女,国家法律有严格的保护。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而代孕所生子女却遭遇法律的盲区,因此有专家呼吁,要立即制定保护代孕子女的相关法律,既然人工授精子女受法律保护,代孕所生的子女没有理由不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1110)
“代孕妈妈”内情
吕先生30岁左右,和妻子经营着一家礼品店,业务很好。但他们不满足于此,利用业余时间办起“AA69爱心代孕网”,在网上联络“代孕妈妈”。开设“代孕中介”的初衷,缘于吕先生曾经看到一位同学因人流造成终身不育,最后被男友抛弃。“弱女子没有了孩子,就要遭到丈夫的抛弃,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给了我一个启发,于是就开始做代孕中介。”
据吕先生介绍,截至2005年8月28日,前来联系者有1000多人,正式报名(已付报名费)的需求方有360多户,完成配对业务的有二十多对,需求方是外国人的占了三分之二,主要是美国人和澳大利亚人。由于愿意做“代孕妈妈”者太少,需求方只能排队等着。“代孕妈妈”已顺利产下孩子的有4对,其中年龄最大的孩子已满7个月。4个已生下孩子的家庭,小孩满月后全都做了亲子鉴定,家家欢天喜地。
需求方前来报名联系者大多是“妻子”,吕先生与“需求方”的沟通由网络和电话先行,很多需求者是通过论坛和QQ广告找到吕先生的。而吕先生征“代孕妈妈”的基本条件是32岁以下,身高157公分以上,身体健康,经需求者指定的医院体检,无遗传疾病基因,无流产史,最好是生过一个健康小孩,品德端正,不是风月场所从业女性。等吕先生找到“代孕志愿者”后,先传照片和基本资料,经需求方初审合格,吕先生就会到“志愿者”家里,查验她的各种证件,考察她的家境状况。一切都满意后,吕先生就把“志愿者”带到需求方所在的城市。需求方会另租一套房子让“志愿者”住下,一般还会配一个“保姆”,名曰照顾“志愿者”的生活,实际是为了监督她,不让她“红杏出墙”。
对“代孕妈妈”的报酬(纯收入)按学历和容貌4万到10万元不等,也有个别价格更高的。“代孕”双方要拟定了一份《爱心合作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如规定代孕方在服务期间每周享受三次以上外出散步自由,但须按甲方指定路线和安排专人陪同。代孕方在服务期间不可以有喝酒、吸烟等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惯等。虽然《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有人违约的话,他们会身败名裂的。作为中介的吕先生,收取信息费5000元、服务中介费5000元和差旅费1000元。
第一次人工授精一般都是在医院里由医生操作,妻子在旁边看着,名曰监督,实际是“学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以后的“精子”的摆渡工作全部由妻子自己完成,因为“操作技术”并不复杂。
大多数丈夫从来都没有和“志愿者”见过面,“妻子”虽然见了“志愿者”,但双方用的都是化名,事成之后,将最后一笔钱交给吕先生,从此两清,不再有任何瓜葛。只有吕先生对双方知根知底,他负有保密责任。
“代孕妈妈”很骄傲
笔者提出要采访上海崇明的那位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位“代孕妈妈”和其他3位已生下孩子的“代孕妈妈”,吕先生答应了。两天后,他发来邮件,说崇明的那位不愿接受采访,说她目前生活得很好,有可能会与“AA69爱心代孕网”进行第二次合作,因为家里人不知底细,光知道她是在外面打工,因此不便于接受采访。
其他几位“代孕妈妈”也不愿接受采访,只有一位,发来邮件描述她的怀孕经历:“……他们夫妻来到我家,丈夫把精液射入一个管子里,我把管子拿到楼上卧室,自己为自己授精。不过,我第一个月没有受孕。第二次成功了,我在第一时间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对方。他们接到电话就哭了起来,我也忍不住跟着哭了。当时,我们情绪都很激动,也很兴奋。我感到,我不仅是为他们生育一个孩子,而是帮助他们创造了一个完整的家庭!2005年3月,我在家分娩了一个男孩。在我通知孩子的父母分娩阵痛开始后,他们立即赶到了我家。分娩相当顺利,只花了一个多小时。医生根本没有把孩子放到我身边来,而是直接把他交给了孩子的母亲。当我看到对方第一次抱着他们的孩子喜极而泣时,我也心潮澎湃。我没有抱过这个孩子,也不想去抱他,因为孩子是他们的。我的情绪也有过波动,一会儿笑,一会儿哭,过了好一阵才恢复正常。我沉醉于为别人代孕的全过程中,一点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而是骄傲至极。”
代孕网站不好定性
今年年初,公安部门“网管处”警察把吕先生叫去。“要我写检讨,交出银行账号,说要罚款。我说我是在为民做善事,政府的网络管理条例规定不能搞反动的、黄色的、诽谤他人的东西,我没有犯法,政府应该支持我,我也没赚到钱,不该罚我。一直审到半夜,我勉强写了一份稀里糊涂的检讨书,没有罚款,就把我放了。从此,再也没有找过我。”
回来后,“AA69爱心代孕网”发布公告,宣布停止“代孕妈妈”业务,但招聘“代孕妈妈”的具体条件仍然没有从网上拿掉,只是将这一业务转入“地下”。以后如用“QQ”和对方通话,吕先生全部在公共网吧里进行。
苏州市公安局网监处科长陈警官告诉笔者,虽有卫生部的行政规章,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代孕的限制性规定,虽然关闭过该网站,但并不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他说,从医疗卫生部门来讲,只有针对科研和医疗方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是合法的,而且要取得相关的资质并得到卫生部门的许可和审批,但该网站的性质与这种技术却根本无关,而且并不是科研和医疗机构,所以也谈不上查处。
工商部门调查认为该网站属于中介性质,对于是否存在经营行为又无法判断,所以也无法查处。
国家公安部网监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称,他们针对有色情、赌博、反动和违法的网站进行打击,但对于出现的代孕网站并不能定性,要经过研究之后方能进行处理。
代孕行为有违法规
代孕行为在目前的法律上是禁止的。卫生部2001年8月1日曾经颁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经过卫生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违反规定私设精子库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最新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等技术的医疗机构,须由国家卫生部审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且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胚胎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开展该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办法的也要处罚。
上海仁济医院生殖中心的孙医生介绍,在法律上,借“精子”、借“卵子”都是可以的,但就是不可以借“子宫”,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女方因为子宫被切除或其他疾病而不能有孩子的,依照目前中国的法律她是无法有自己的孩子。
北京医科大学生殖中心专家李谭认为,“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都要经过国家卫生部的许可,而且双方出具各种证明。如果去未经许可的机构做的话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来源不明的精子无法判断是否有遗传疾病;而且针对男子捐精,国家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近亲结婚。一些不孕的夫妇确实非常痛苦,她所接触的病人中,因为长期治疗不孕,80%的人都有部分心理障碍,也许正因为如此,代孕的网站才能存在。
孩子身份的法律盲区
上海红房子医院一位主任医生说,“存在自有存在的道理”,正是社会有需求,才会有代孕这一行业的产生,而不单单是像某些人说的只是因为金钱这么简单。新《婚姻法》明确指出:男子不育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就可以到医院精子库借精子(借种),为其妻进行人工授精,(借种)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借种是在男子不育前提下产生的,而代孕是在女子不孕情况下产生的。为何借种合法,而代孕却非法了?可叹几十年女权平等的抗争,到了今天,仍是无法真正平等。某男不育,可“依法借种”,总有办法维系家庭完整,维护个人的尊严;而某女不孕,不可“违法代孕”,最后只能落得个被抛弃的下场。
代孕妈妈对一些不孕妇女来说非常重要,在法律触角无法抵达的区域,恰恰可以保护那些不育的女性濒临破碎的家庭。一位女子向“AA69爱心代孕网”呼救:“我是一个不会生育的女人,现在面临离婚的危机,得知你们可以帮助我们这种人,我急需你们的合作。我把唯一的希望全寄托在你们身上了,一定要帮我!没有人能理解想要孩子却不能有的痛楚,我爱我的丈夫他也爱我,但我不能为他生个孩子,我们的婚姻面临困境。救救我吧!”
在法治高度发达的美国,有一批3p(两母一父)婴儿的出世,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但人们讨论的并不是代孕现象,而是这批婴儿是否能够像自然生育的孩子那样健康,或者他们是不是更加完美。这种争议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对生命的关注和尊重。
对人工授精子女,国家法律有严格的保护。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而代孕所生子女却遭遇法律的盲区,因此有专家呼吁,要立即制定保护代孕子女的相关法律,既然人工授精子女受法律保护,代孕所生的子女没有理由不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