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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渎职罪的认定过程中,舆论监督及其附随结果被直接推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现象司空见惯。然而,这有违舆论监督权的创设初衷,不仅会引致司法不公,也会阻碍舆论监督权的有效实现。鉴于此,有必要确立"舆论监督权正当行使禁止评价原则",亦即将舆论监督及其附随结果排除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评价之外,以销蚀司法认定瑕疵所造成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