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产业融资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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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指出融资难已经成为限制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不争事实,要破解文化企业的融资困境,就必须完善我国文化产业融资促进法律体系。
  关键词文化产业 融资困境 法律促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8-02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出台揭开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篇章,加之华谊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示范作用也给文化产业注入了强心剂。但与其他产业相类似,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持,然而由于文化产品所固有的无形性等特点,其融资手段受到很大限制,如果产业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融资支持,文化产业的振兴也将无从谈起。本文试从法律视角,以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现状为依托,初探促进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以期能在解决融资瓶颈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文化产业化目标。
  一、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现状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文化产业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关注,成为各国经济中不可忽视的朝阳产业。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尤其是在《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出台之后,开始成为新时期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但我国文化产业目前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只有3%,与美国超过20%的比重相差甚远,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看,发展文化产业更需要融资支持。虽然在《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提出了对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吸收社会资本以及外资、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但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目前仍以银行为主,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现有这一不完善、不健全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导致我国与其他文化产业强国相比在资金获取与运作的能力与效率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使文化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张面临着巨大障碍。融资难已经成为限制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不争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融资对文化企业的不利之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健全,我国企业的股权融资比重过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在我国这样银行贷款占很大比重的融资格局中,股票市场融资几乎处于边缘化地位,而文化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获得资金的比例就更小。然而对整个社会而言,企业融资如果全部依赖银行贷款,必将使银行体系积累起巨大的风险。
  我国已相继建立起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中国证监会 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也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门类之一,为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政策依据,拓宽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并且有些文化企业也从资本市场上获得了不少资金,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是我国不仅主板而且连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都对上市门槛的要求过高,如公司资本金要求、持续盈利能力等,因此对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的文化企业来说,在其发展阶段规模往往较小,且无很好的经营业绩,故很难通过上市融资。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也给风险投资造成退出无路。
  (二)间接融资下的文化产业融资难
  首先,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目前仍以银行信贷融资为主,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而在产权制度的约束下,我国长期推行“金融二元论”政策,实行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制,导致国有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融资的管制,而文化企业多为中小民营企业,从而整体上看文化产业间接融资受到严重的限制。加之在我国银行业中占绝对优势的四大国有银行长期以国有企业为服务对象,使整个银行体系能为文化产业提供间接融资的空间很小。
  其次,文化产业在相当程度上属于智力密集型、创意型的产业,在企业发展初期阶段所需资金量较大,而在没有健全统一的评估体系下很难对公司价值和文化产权价值评估和量化,这就给担保贷款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贷款必须提高足额抵押担保,这对于文化企业来说很难达到,造成了银行对文化企业的“惧贷”。另外,文化产业投资期长这一特点也与银行主要经营短期信贷不符,贷款期不可能太长;而且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向企业投资。
  最后,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相对不足。虽然我国目前推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信贷市场较为宽松,但是出于控制金融风险之考虑,为保证贷款的安全而拒绝对风险较大的文化企业贷款,加之我国一直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所限制,导致文化企业不能从民间银行获得足够多的资金。
  (三)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无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资产急剧扩张,居民储蓄存款持续飙升,在个人资产结构发生变化的同时,投资性支出的意愿也在增强,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完善,投机性和市场波动较大,造成了投资于任何产业都会面临亏损的风险,这也超过了一般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加之我国政府未对居民投资做好充分引导,并且市场未建立具有较强安全性和流动性的专业投资机构,最终使民间资本投资无门。
  本来文化产业的高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等特点与风险投资的理念不谋而合,但由于一方面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资机制。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很难对其进行量化,而且目前还没有一个健全统一的评估体系对其进行评估,加之文化产业很难给投资机构一个健康透明的财务报表,这些因素使得公司很难得到投资机构的信任,造成文化企业苦于“无米下锅”,而投资机构面对文化产业的蛋糕却“无从下口”。
  二、我国文化产业融资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各种“对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中,法律制度,尤其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显著。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化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决定了我们必须首先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中对文化企业在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中的融资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融资促进法律体系。
  (一)我国文化企业直接融资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直接融资以融入资金形成企业资本金还是债务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长期以来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存在着“重股轻债”的思想,造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远小于股票市场,加之国家对企业债券的严格管理,使企业债在本质上成了“准国债”,在这种大环境下,以中小型为主的文化企业想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在此不对企业债券融资进行分析,仅对直接融资中的股权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各国发展文化产业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和证券市场融资是文化企业股权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
  1.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文化产业风险大、高回报和周期长等特点与风险投资的经营理念不谋而合,加之我国创业板的推出,丰富了风险投资的退出路径,为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文化产业创造了条件。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业尽管仍处于起步阶段且有不少问题,但国家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却是十分关注的,如1999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对风险投资运作机制详细描述的中共文件,对风险投资实践发挥了示范和指导作用。但由于《意见》并不是国家立法,而且本身也出现了违反公司制度的地方,若完全按《意见》规范风险投资业,会引起违法操作和实践中的混乱。因此,笔者建议以《意见》为蓝本制定《风险投资法》,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性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处理好《风险投资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创新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1)对于已培育成熟的规模较大的优秀文化企业,可以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同时为适应文化企业风险投资的特点,主板市场应增加可转换证券等交易品种的运用,以增强文化企业通过上市方式进行融资的动力。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可转换债作了规定,但实践中的运用却非常的少,其实可转换证券的运用对于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均起到巨大的激烈作用,因此应适当放宽文化企业发行可转换证券的条件,使这种好的激励方法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2)对主板和创业板两个市场的职能、发展方向有个清醒的认识,对创业板的上市对象进行合理市场定位,主板面对的是已经培育成熟的大中型企业,创业板面对的是正处于成长中的富有潜力的企业,但是在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发行条件规定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增加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因此从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适当放宽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同时,还应处理好主板与创业板间的互动,对于在创业板中发展较好、经营稳定的企业可以到主板申请在上市,主板应对所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企业实行相同待遇。
  (二)我国文化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文化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文化企业应以筹集长期资金的股权投资等为主要的融资方式,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发达,而且股权融资成本较高,加上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都以银行信贷为主,因此,目前要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题不得不考虑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建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银行信贷融资需要担保,对于融资能力差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对融资支持的重要措施。
  第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响应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号召,调整信贷结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文化专项贷款,保证对文化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延长贷款期限,为文化企业的规模发展提高资金支持。
  第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有成本优势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缺点,有利于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显示了我国政府认识到中小金融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着力予以扶持,但是还应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加以促进。应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放宽中心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严格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管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中小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三,加强政策性银行对文化企业融资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其在促进文化产业化中,应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倾向,对需要扶持的文化项目的融资和创建新的文化企业发放低息贷款、贴息甚至免息。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立应设计统一的企业评级标准, 实行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平台,充分发挥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详细反映和记载,为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障带来便利。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与信用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征信的法律程序能做到规范、有效、完整,从而解决征信数据采集和开放的法律问题,进而解决企业信息披露问题和个人隐秘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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