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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在处置涉租约不动产时,在法律适用及租赁权剔除程序上争议颇多,以至于严重影响执行质效提升.究其原因既有实体法上的缺陷,又有程序法上的不完备,如缺少利益衡量理念下的权益冲突与平衡机制、租赁权剔除程序不规范等因素.执行程序中对租赁权的保护与去除牵涉到不同利益取舍,应在善意执行理念下通过以多元化利益平衡为方向,在审执分离前提下完善租赁合同审查机制、细化租赁权剔除流程,以期实现房屋租赁权对抗力强化和实现司法风险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