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城市有线电视放大器点多分散和用电量小的特殊性,汕头供电局于2000年初与汕头有线电视公司签订了电视放大器按个数计算电费的电费结算协议,俗称“包灯制”.“包灯制”的计费模式以其操作简单的特点在人工抄表的环境下起到节省人力的效果.随着有线广播电视区域不断地扩大和设备的升级更新等环境的变化,“包灯制”这种计费模式逐渐暴露其“弊大于利”的缺陷,特别是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的法律风险方面情况尤为突出.因此,有线电视计费由“包灯制”改直抄计费成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