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不够明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行了补充,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的探索,建立在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基础具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围绕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有必要从主体论、对象论、顺位论、原因论、效力论、程序论等角度重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