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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四条规定:“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支持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积极开展资质所涵盖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