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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进发(1999)17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第六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我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仍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