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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各界对律师需求的不断增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成为了律师行业的核心主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根本,然而我国当前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在整体上还是比较薄弱,尤其是最新崛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本文首先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主体,然后以“人合”的管理理念为立足点,试图探寻一条最符合本地区律所发展的管理思路。
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
从当前来看,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管是经营规模,还是管理机制上都还无法满足我国不断扩大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发展。因此,研究和探索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的改革对策是当务之急。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主体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基础条件是《合伙协议》,律所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同时兼具投资人与从业律师,雇主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合伙制律事务所的合伙人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投资人范畴,也就是对律所的财产以及收入盈余享有所有权与分配权,而且同时还必须承担律所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这与《公司法》所规定的投资人稍有差别。另一方面,根据相关律法规定,律所合伙人要成为该律所的法定投资人和雇主,就必须在该所执业,因此这又与《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劳动者范畴相同,属于特殊劳动者。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
1.“人合”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立足之本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本质上来讲是合伙人的自愿组合。律师普遍认同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采取合伙制的形式建立律师事务所并经营发展。自愿组合的核心是合伙人之间要互相信任,这样才能保证事务所正常发展,从而才能发挥出合伙制强大的力量与作用。根据以往的经验可知,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间一旦存在“人合”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导致律师所难以发展甚至最后解散。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想要良好的持续运营发展必须要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和解决好合伙人之间出现的问题。
相同的思想观念,相同的理想追求,想同的创业理念,这些不是单凭喊口号就能完成,必须要依靠科学完善的运营机制来保证与实现。只有做到理念与机制一一对应,才能把理念转换到实际应用中。笔者认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也存在利弊,好的是它可以让律师合伙人自主选择想要的机制,但是创建一个符合因地制宜的管理机制,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必须要在实际运营中不断的去试验一总结一完善。所以,优秀的管理机制必须是合作伙伴们相同意志的结晶,不源于单个人的主观意志。优秀的管理机制不倡导律师个人一意孤行,注重律师事务所的团体合作精神,强调充分释放团队整体的能量,以便事务所能够不断突破原有的计划与目标,这就是“人合”的精髓所在。
2.完善分配关系,是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前提
目前很多合伙所在费用分配上基本采取这两种方法:一是费用先按照合伙人各自的业务额比例分配,结余的再平均分配,二是合伙人各自管理财务,各自承担收益风险。这些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未来发展缺乏“名所”理念,呈“搭火式”演变,使得律师事务所发展步履维艰,难以发挥整体功能。利益分配关系处置简易是该种状况出现的诱因。追求物质利益是分配关系的最明显的体现。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我们既不运用过分凸显整体利益的“平调”形式,又要摒弃无联系、独自承担收益风险的“单干”形式。搭好桥梁,才是合伙人所谓的“合”。桥梁归于两点:一是精神上拥有共同的理念与志趣,二是物质上收益分配要体现互利共赢。所以,合作者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应先统筹利润,接下来再去思考收益总数、资历知深度和社会赞同度等等和整个团队有关联的成分,寻找并建立一个中间点,这样以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对于中间点的判断与断定,很难有一个清晰的规则,因为律所不同,合作伙伴不同,中间点也会不同,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正确解决好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把事务所的人才资源优化整合
千万不要认为合伙律师就是老板,外聘律师就是员工。每一名律师都具备着专业的职业知识与技能。只是合伙律师的执业期限相对于聘用律师来说时间长了5年,除此之外,二者并无其他差异。作为合伙律师必须要意识到,聘用律师不会对自己造成竞争,反而是在帮助自己去开拓更大的市场空间,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才能够和聘用律师树立公平对等和睦的相处模式。合伙人必须要重视聘用律师所关心的三方面要素:一收入要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二在工作上要获得尊重,三有发展的平台与机会。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要素。所以,合伙律师事务所想要发展壮大,成为业界的有名律所,一定要对合伙人资格严格把关,优胜略汰。只有满足既定条件的律师,方可成为合伙者,但是如果行为出错,那么合伙资格也会被取消掉。这样的制度规定,不会造成事务所唯创办者独尊,能够把精英全部集中在事务所的骨干层。这样一来,事务所必然会有很好的发展趋势,“名所”的愿望也指日可待。“名所”最好的状况就是所里律师优胜略汰,在强大凝聚力的影响下,朝着共同的目标奋斗。
三、结束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各个领域对律师的需求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该抓住这样一个发展良机,同时完善本所的管理体制,将律所发展壮大。总而言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是一个需要打持久战的工程,全所律师的必须一起共同努力,才能将律所做大做强。
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
从当前来看,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管是经营规模,还是管理机制上都还无法满足我国不断扩大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发展。因此,研究和探索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的改革对策是当务之急。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主体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基础条件是《合伙协议》,律所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同时兼具投资人与从业律师,雇主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合伙制律事务所的合伙人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投资人范畴,也就是对律所的财产以及收入盈余享有所有权与分配权,而且同时还必须承担律所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这与《公司法》所规定的投资人稍有差别。另一方面,根据相关律法规定,律所合伙人要成为该律所的法定投资人和雇主,就必须在该所执业,因此这又与《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劳动者范畴相同,属于特殊劳动者。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
1.“人合”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立足之本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本质上来讲是合伙人的自愿组合。律师普遍认同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采取合伙制的形式建立律师事务所并经营发展。自愿组合的核心是合伙人之间要互相信任,这样才能保证事务所正常发展,从而才能发挥出合伙制强大的力量与作用。根据以往的经验可知,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间一旦存在“人合”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导致律师所难以发展甚至最后解散。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想要良好的持续运营发展必须要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和解决好合伙人之间出现的问题。
相同的思想观念,相同的理想追求,想同的创业理念,这些不是单凭喊口号就能完成,必须要依靠科学完善的运营机制来保证与实现。只有做到理念与机制一一对应,才能把理念转换到实际应用中。笔者认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也存在利弊,好的是它可以让律师合伙人自主选择想要的机制,但是创建一个符合因地制宜的管理机制,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必须要在实际运营中不断的去试验一总结一完善。所以,优秀的管理机制必须是合作伙伴们相同意志的结晶,不源于单个人的主观意志。优秀的管理机制不倡导律师个人一意孤行,注重律师事务所的团体合作精神,强调充分释放团队整体的能量,以便事务所能够不断突破原有的计划与目标,这就是“人合”的精髓所在。
2.完善分配关系,是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前提
目前很多合伙所在费用分配上基本采取这两种方法:一是费用先按照合伙人各自的业务额比例分配,结余的再平均分配,二是合伙人各自管理财务,各自承担收益风险。这些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未来发展缺乏“名所”理念,呈“搭火式”演变,使得律师事务所发展步履维艰,难以发挥整体功能。利益分配关系处置简易是该种状况出现的诱因。追求物质利益是分配关系的最明显的体现。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我们既不运用过分凸显整体利益的“平调”形式,又要摒弃无联系、独自承担收益风险的“单干”形式。搭好桥梁,才是合伙人所谓的“合”。桥梁归于两点:一是精神上拥有共同的理念与志趣,二是物质上收益分配要体现互利共赢。所以,合作者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应先统筹利润,接下来再去思考收益总数、资历知深度和社会赞同度等等和整个团队有关联的成分,寻找并建立一个中间点,这样以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对于中间点的判断与断定,很难有一个清晰的规则,因为律所不同,合作伙伴不同,中间点也会不同,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正确解决好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把事务所的人才资源优化整合
千万不要认为合伙律师就是老板,外聘律师就是员工。每一名律师都具备着专业的职业知识与技能。只是合伙律师的执业期限相对于聘用律师来说时间长了5年,除此之外,二者并无其他差异。作为合伙律师必须要意识到,聘用律师不会对自己造成竞争,反而是在帮助自己去开拓更大的市场空间,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才能够和聘用律师树立公平对等和睦的相处模式。合伙人必须要重视聘用律师所关心的三方面要素:一收入要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二在工作上要获得尊重,三有发展的平台与机会。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要素。所以,合伙律师事务所想要发展壮大,成为业界的有名律所,一定要对合伙人资格严格把关,优胜略汰。只有满足既定条件的律师,方可成为合伙者,但是如果行为出错,那么合伙资格也会被取消掉。这样的制度规定,不会造成事务所唯创办者独尊,能够把精英全部集中在事务所的骨干层。这样一来,事务所必然会有很好的发展趋势,“名所”的愿望也指日可待。“名所”最好的状况就是所里律师优胜略汰,在强大凝聚力的影响下,朝着共同的目标奋斗。
三、结束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各个领域对律师的需求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该抓住这样一个发展良机,同时完善本所的管理体制,将律所发展壮大。总而言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是一个需要打持久战的工程,全所律师的必须一起共同努力,才能将律所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