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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为人类打开了通往新世界的大门。现如今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应用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大到金融、医疗、航运和国家安全等社会重要职能领域,小到日常工作和居民家用领域,就连平时去商店购物都可以用手机进行扫码支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使计算机犯罪也如影随形而来,面对计算机犯罪所呈现出来的高发态势,研究我国现行刑法在规制计算机犯罪时存在的缺陷并加以改进已是当务之急。计算机犯罪是指单位或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针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而实施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妨害信息安全交流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针对该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有了较成熟的惩治体系,但我国刑法在规制计算机犯罪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法条的缺失致使大量计算机犯罪行为得不到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偏高和量刑幅度设置偏低也使计算机犯罪分子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我国刑法忽略对计算机犯罪中过失犯和危险犯的惩罚,在某种程度上也放纵了犯罪行为人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另外,部分罪名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缺失致使不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结果不同,资格刑使用的匮乏导致对计算机犯罪再犯罪情形的预防作用降低,管辖权冲突致使司法机关在计算机犯罪无国界这一现状面前对打击跨国性计算机犯罪显得力不从心。域外国家对计算机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路对我国犯罪体系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刑法规制的对策主要有:健全计算机犯罪罪名体系以适应犯罪形式不断发展的新态势,降低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年龄下限,提高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并考虑将过失犯和危险犯加入惩罚对象的范围以有力打击计算机犯罪。与此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缺失的罪名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以预防重罪轻判、有罪不判的情形发生,增加资格刑的使用率以预防计算机犯罪再犯罪的情形发生,面对跨国性计算机犯罪日渐猖獗的现状,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积极签订共同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相关公约,努力实现世界范围内联合惩治计算机犯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