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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在城乡规划核心法中确定公众参与原则,并在相应的操作性法规、规章中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特别是应当在城乡规划行为中引进听证制度。听证的作用主要在于可以在各方参与人之间开展互动,使得受规划影响的公众都能通过听证发表意见,通过听证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形成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