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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小土豆”终于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日前,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东北小土豆”停止在其经营门店的招牌广告上使用“小土豆”、“小土豆餐厅”、“东北小土豆”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原告于1997年5月注册成立,是一家经营餐饮、娱乐等项服务的连锁企业。被告于1998年12月注册成立,为一家餐饮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