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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天津、上海等8个省、直辖市的170家企业生产的170种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CCGF213-52008《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合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又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