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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之后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性立法的主体范围,但地方立法解释的实施情况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立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充分,形式规范的地方立法解释实践少、解释权运行不到位等。这种困境主要是由于解释权归属不明确、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所导致。应从明确设区市地方立法解释主体的法律地位、严格规范地方立法解释运行程序、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规范地方立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