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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442)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己及其家庭的个人生活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劳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必要产品,通过按劳分配原则归生产者个人所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剩余劳动,是为社会生产需要和社会公共消费需要而进行的劳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用于扩大再生产、建立社会后备基金、发展文化教育和保健事业、赡养失去劳动能力的入、组织国防和行政管理等等。剩余劳动的多少,反映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水平。对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否应用“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