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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8]720号文件对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19981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率[199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一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