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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具有“现世性”特征,一个例证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民法本身又应当负担起某种保护死者人格的社会道德要求和社会政策需求,而保护死者与维系现行民法制度看似并不能同时实现。因此,如何弥补因保护死者与维系民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产生的裂缝,是摆在民法学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作为处理该问题的通说方案,近亲属权益保护说认为法律并不直接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而是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来间接地保护死者利益,即通过语义扩张和类推解释的方式把“保护死者人格”理解为“保护死者近亲属人格”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