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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份合作制产生时起,对是否设置集体积累股(集体股),社员分配股(个人股)是否允许继承,实践上尤其是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分歧,而对股份合作制试行较早,推广较普及的广州市天河区已于1994年作出了重大举措:取消集体积累股,社员分配股允许继承。对天河区的这种新做法,大家褒贬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拟从有关产权理论和资源共享等角度对这种新做法谈谈我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