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苏政办发[2013]110号2013年6月8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