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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6日,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协议,进口提包材料及手提箱,总价款为43150美元。12月17日买方向中行X分行申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总金额为4315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单据要求为全套运费预付,空白抬头及空白背书的清洁提单1997年1月3日上述情物装上被告所属的“港由“’轮由香港运往泉州港,同日被告签发一式两份以买方为收货人和通知人的第IOg号正本记名清洁提单。l/2正本提单随船。次日被告重新签发一套仅数量不同但号码相同的第1明号正本提单,交给发货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