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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宁社险管[2014]33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新生儿及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解决新生儿出生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结算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以下简称准新生儿),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指江南六区及原大厂区),且母亲已参加市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