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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SE案的争议焦点是,期权交易所未经指数权利人授权,便开发、上市和组织交易基于追踪了指数所有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指数的ETF之期权产品,是否构成了对该指数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的不当使用?法院在该案中适用了“首次销售”原则,作出了不利于指数权利人的判决。本文深入剖析了ETF及其衍生品市场的特性,指出首次销售原则在此类市场中并不具有适用基础;通过对比ISE案与相关案例,进一步对建立指数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