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地震引发白酒业二次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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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宣布,从4月1日起,对中国的现行消费税率、税目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针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游艇和大排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以及实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白酒等商品进行调整或征以重税。
  此发文一石激起千层浪,继2001年白酒税改,我国白酒业再次引起强烈的震荡。
  财政部[2006]33号文件明文规定,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统一按照20%的税率征收白酒消费税。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不得按酒精度折算,此规定从4月1日起实施。
  一时间,以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主的白酒行业似乎看到了春天的希望,毕竟经过了2001年那场税改生死劫之后,“税”这个词牵动着每一家白酒企业最敏感的神经,而白酒消费税的下调,即使仅仅5个百分点,也足以让上规模的企业从中获得更高的盈利空间—几百万、几千万元!
  然而对主要生产低度低档的白酒企业或中小白酒企业来说,这似乎是一场不祥之兆,税负将再次被加重,仿佛又要重回到2001年生死劫的那个年代,又一次被逼到悬崖的边缘。
  
  二次税改白酒业“寓禁于征”的强化
  
  对于此次调整白酒消费税的缘由,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就消费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媒体问时这样说:白酒属于消费税的传统征税产品,对其征税不仅体现了税收“寓禁于征”、限制其消费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而且具有很强的财税意义。
  目前我国白酒业实行差别税率的客观条件已发生了变化、我国粮食产量逐年提高,酿酒主要原料高粱、玉米等杂粮,已不再是人们日常消费口粮,没有必要继续通过差别税率进行调控。相反,鼓励和支持白酒工业合理发展,更有利于带动农产品转化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其实,在实际征税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很难甄别白酒企业到底是采用粮食还是薯类等代用原料生产白酒,这给一些企业假借薯类白酒名义规避税收留下漏洞,造成行业内不公平竞争。据悉,近8年来我国白酒行业实际缴纳税收占其销售收入的比率基本在16%~17%,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名义税负(约40%),这表明白酒产品实际可承担税负与国家预期的税收比率有较大差距,因此,这次税改将使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大型骨干企业的盈利能力略有增加,而且有利于净化我国白酒市场,防止白酒税收紊乱与流失。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白酒生产和流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控管缺乏有效措施,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酒厂偷逃、欠缴税收严重,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部分或全部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控管之外,有些企业采取现金交易、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产量和销售收入以及作假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偷逃或规避消费税形成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控管的难度。因薯类白酒税率低,更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财政部决心调整白酒消费税的目的正是为了堵上税收的漏洞。过高的税率导致企业千方百计偷逃税款,还不如将税率统一,定在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表面上税率是降了,但只要政府加强监管、企业自愿缴纳,我国白酒税收的总量还是将可能增加,以起到“扶优限劣”、“优胜劣汰”宏观调控目的。
  
  白酒税改,几家欢乐几家愁
  
  从目前大中型名优企业的反应来看,酒类消费税政策调整对他们来说,是利好消息。素有“酒窝子”之称的四川名优白酒企业大受其益。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四川省规模以上白酒企业生产白酒量达57.8万升,占全国的16.2%,缴纳的税款达37.7亿元。此次消费税调整,消除了粮食、薯类两类白酒不好划分带来的税收管理和税收流失问题。四川省大中型白酒企业大部分生产的是粮食白酒,从25%的消费税降为20%,提高四川省白酒企业行业利润将可能达到2亿元,这对全省大中型酒类企业是重大利好。剑南春相关人士对外宣称,此前剑南春综合税率达30%,现在降为20%,对企业来说,盈利能力大为增强,企业增加了发展后劲。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对大中型企业造成的利好影响,我们可以简单计算一下,在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斤酒的出厂价格越高,受此次消费税调整的好处也就越多。例如企业每斤酒出厂价格为5元钱,降低五个百分点就增加利润0.25元,某企业每斤酒出厂价为300元,则增加利润15元。目前茅台经过涨价之后每吨酒出厂价高达65万元,则每吨酒增加利润3.25万元,是此次受惠程度最高的企业之一。而五粮液受惠程度也不亚于茅台,2006年1月五粮液提高其出厂价,52度酒出厂价为348元,39度酒出厂价为268元,在不考虑从量定额税的情况下则两款产品分别提升利润17.4元和13.4元。而泸州老窖和山西汾酒则紧随其后;如果按照2004年的销售额来计算,降低5个百分点将使上述4家企业分别获利如下表:
  按2004年纳税情况消费税减少测算(资料来源:国信证券)
  


  然而与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名优企业相比,更多企业却无心,也无法享受这“春天的温暖”。事实上,明令禁止按酒精度折算从量定额税,对于靠低档白酒走量创造利润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他们才是白酒行业最广泛的“大多数”。事实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消费税降低5个百分点,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利润就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按酒精度进行折算缴纳从量定额税”是白酒行业一个通常做法,然而对大多企业来说,最关键也最要命的还是此次规定“从量定额税不得按酒精度进行折算”。这对于那些按照酒精度进行折算的企业来说,看似没动的从量定额税实则大幅上升了,无异于当头一棒。
  目前我国白酒企业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以茅台、五粮液等为代表的以生产销售高档高度白酒为主的大中型企业。这部分企业受惠程度较高,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不能按酒精度折算从量定额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综合税负有所降低;另一部分则是东北、山东、河南等地以生产低档白酒为主的白酒生产企业,这部分企业受惠程度较小,且受不按酒精度折算从量定额税的影响很大,综合税负不降反升。而其中的滋味,正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
  为什么中小白酒企业对从量定额税的反应如此强烈,细究之下不难明白,2001年开征白酒从量消费税以来,行业内普遍采用了将商品量调整为标准量折算的办法,即以65度500mL白酒为标准进行折算,酒精度不到65度的白酒实际缴纳从量消费税0.5元钱,至于酒精度在32度左右的酒折算下来,每500mL只需缴纳0.25元从量消费税。然而此次财政部明令禁止按酒精度折算征收从量消费税后,不论度数多少统一征税0.5元,这使很多以生产低档低度白酒为主的生产企业大受影响,不亚于2001年开征从量消费税的影响。
  禁止按酒精度进行折算缴纳从量定额税,到底对企业可能造成何种影响,我们用正面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
  


  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年销售1万吨32.5度白酒,每瓶500mL,价格为3元,在不计其他因素影响下,过去按照65度折算出的从量定额税为:32.5度/65度×0.5元×2000万瓶=500万元,如今,不按酒精度进行折算,则应缴纳从量定额税为:0.5元×2000万瓶=1000万元,可见此次明令禁止按酒精度折算后,该企业在缴纳从量定额税方面就要增加1倍。而且出厂价越低,按酒精度折算比例越大的企业,受消费税调整的打击越大。
  河南张弓酒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中低端产品为主的酒企,而且薯类白酒占张弓中低端白酒产量的一半以上,而以前薯类酒税率仅为15%,将粮食酒税率与薯类酒税率统一为20%,对张弓酒来说也并不算利好消息。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则表示,“这次消费税税率调整明显是“扶优限劣”,对大企业有一定扶持作用,让茅、五、剑的盈利空间变得更大。而中低端白酒产品的竞争仍然激烈,因为从量定额税统一为0.5元/500mL,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采用酒精度折算产量从而达到少缴从量定额税的惯用做法。
  从此次白酒调整消费税所传递出来的信息看,是利好企业,尤其是利于大中型企业发展的,但对整个行业而言,利中有弊,弊利相生,进一步引发中高端白酒市场激烈的竞争,优质低价白酒市场将日趋缩小,我国白酒产销总量将难以进一步提升,小酒厂和不规范的酒厂将面临淘汰,将加速我国白酒行业的洗牌与整合。
  
  规范经营 才是白酒业百年大计
  
  此次税改总体精神及趋势值得肯定,但仍然留下不少遗憾,调整比较仓促,并没有解决中小白酒企业所盼望的实际问题,并不能解决与普通百姓关系密切的低档产品无利甚至亏损的问题,偷逃或规避消费税形成的税收漏洞也仍然长期存在。
  1.消费税企业存在的避税问题仍未解决。此次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是针对一些企业采用设立关联公司及调整包装物价格来转移定价这个问题,目的是采用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来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而从税收理论上讲,它只增加了企业税负,并不能解决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的问题,治标未治本,相反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可能导致企业变本加厉地转移定价。
  2.弱化了对小酒厂的税收管理。文件要求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在《税收征管法》中无“查实征收”的说法,对“查实征收”若理解为按照实际销售额或销量征收税款,那么由于小酒厂账簿、会计核算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准确核实其销售额或销量,使得主管税务机关更加无所适从,从而导致小酒厂更多的税收流失,也可能造成了大、小酒厂之间税收的不公平。
  3.取消抵扣政策,造成重复征税。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已纳税款准予抵扣政策以及调高薯类白酒的税收,由于低档酒生产企业均以外购酒精加香勾兑而成,取消抵扣意味着重复征税,违背消费税设计原则,造成行业税收歧视,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可能引发白酒业的整合洗牌。
  4.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从量征收后企业税负大幅度增加,企业“两税”税负大于30%,如此高的税负超过企业的缴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有可能形成新的欠税。另外企业为降低税负,有可能采取更隐蔽的偷避税手段,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勇说,此次消费税调整,没有对从量计税进行调整,与白酒骨干企业的要求和愿望还有较大差距,对白酒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首先,白酒产业现存的结构性矛盾仍然无法得到消除,合并执行20%的从价税,使粮食白酒税负减少了5%,但仍然是越高档的白酒增利越多,低档酒无利甚至亏损。白酒行业现存的优质低价酒减少,高价位产品开发迅猛,两极分化的现象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其次,不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由于保留从量税难以调动起大型骨干企业扩产优质低价白酒的积极性,低价位白酒生产量不会明显增加,白酒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基础得不到增加,致使税收总量难以因白酒产量增长而上升,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但是从财政部后来透露出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此次调整消费税不过是规范纳税环境、堵塞税收漏洞的一个前奏,随着国家对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日益完善,任何风险的避税措施都将受到冲击,这从财政部就[2006]33号文件答记者问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除此次统一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外,今后还将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完税贴标等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加强税款抵扣台账的管理,强化税基管理,规范消费税税基,堵塞漏洞。下一步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健全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偷逃税收等非法行为。”
  可以说,不久将来,企业最终只能采取一种方式来规避税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调整产品结构和价格,塑造名优品牌来扩大市场综合影响。2001年白酒从量征收消费税政策出台之后,除去合理的、不存在任何风险的发展中高端产品、调整低端产品价格这一措施适应新税收政策之外,许多白酒企业采取了相应的避税措施,这包括:将商品量调整为标准量;分设销售公司,降低消费税比重;变相广告支出,或者直接用产品来抵广告费;违规汇总纳税。然而这些方式不过是缓解一时之急,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风险,其中后两项措施的风险最大,其典型代表就是2005年发生的古井贡酒纳税风波。在财政部传递出要整顿税收环境、控制税收流失的信息之后,也许有些企业依然抱着侥幸心理,采取其他的手段来避税,但是从长远来看,无疑是给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当国家完善税收法律、加强征管力度的时候,更大的危险又要来了。
  比如分设销售公司(白酒企业为了降低从价消费税,即由内部生产部门向企业所投资的对外销售公司提供较低的产品价格,由于从价消费税规定是在企业生产环节征收,较低的内部生产转移价格因此成为白酒企业的从价消费税基而以达到减税目的)是白酒企业的避税常用方法,屡试不爽,但此法已被执法机关识破,好景也不长了。因此,企业想获得长远发展,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这才是真正最有效避税的办法。
  可以说,每次国家调税,白酒行业总是受伤,总是显得委屈、无奈,甚至总有被逼至“悬崖”的危机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挥之不去的宿命。不过,“税”并不是造成白酒宿命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我们担心的是,如果白酒企业不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从产品、品牌、营销等深层次去思考出路,而仅仅将精力消耗在如何“避税”上,那么白酒行业将永远无法逃脱“悬崖”的宿命。因为作为高度烈性的白酒或其他烈酒,不管在哪个国家,永远是“寓禁于征”的对象,指望国家降税扶持或想方设法避税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幼稚的做法。
  规范经营,有效管理,营销制胜,才是白酒业百年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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