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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旅店客房经营有两种情况:一是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二是出租客房,供承租人工作、生活或者经营之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第一条第(六)、(七)项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出租客房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