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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开发商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是,该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在实体上主要体现在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的受偿顺位问题、权利标的范畴不清引起的执行分配问题以及"垫资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问题。上述问题影响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效用的发挥,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从理论上还原该权利的应然内容,在实践中实现该权利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