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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明显的怪现象是,越是知识产权保护落后的地方,越是起劲地反对知识产权保护。当然,他们会在“知识产权”与“保护”之间,加上“过度”两个字,以示公允。但当你拜读那些反对者的大作的时候,你实在找不到他们所说的那个过了的“度”是指什么,连打击赤裸裸的盗版都不正当,都“过度”,还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过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