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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对劳动权的保护研究有助于促进人权保障。我国社会开始转型以后,社会问题大多集中在劳动权问题上,其中农民工权益问题非常突出,这是因为该群体数量最大、其权益损害最严重,保护却最不得力。解决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保护其劳动权。因此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劳动权难以实现和受到的损害的分析,来探讨农民工的劳动权及其实现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 法律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权的含义
1、农民工的定义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我国法律法规中最早采用农民工这个称谓的规范文件。该文指出农民工是新型的劳动者,他们的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重点讨论的是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这一部分农民工。
2、劳动权的含义
对于劳动权的含义,法学界主要有以就业行为为核心界定劳动权、以劳动权主体社会身份界定劳动权的等几种观点,这几种观点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劳动权的内涵。而农民工毫无疑问是我国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其首先是我国公民,其必然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权利内容,其次他们又是具体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部门规定的具体权利。谈到劳动权我们就要注意劳动权的双重内涵,一方面在公民未进入劳动关系时享有获得进入劳动关系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公民进入劳动关系之后,享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具体权利。
因此笔者在这里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农民工的劳动权从三方面划分的:一有关人身权利,包括劳动和休息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就业选择权;二有关财产方面的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平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的权利;三有关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团结权、罢工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管理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
二、农民工劳动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与原因剖析
1、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作为基本法的《宪法》,有关劳动权方面的规定主要在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33条第35条、第37条、第38条。其中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另外国家还有义务为公民就业创造机会。这是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民劳动权的宪法规定。
其次是《劳动法》,第3条宣告了劳动者的诸项权利;第52条规定用人企业要建立相关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第79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三就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承继《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方面做出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进一步加强,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注重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保护,使得劳资双方可以实现共赢状态。这对于经常处于弱势状态的农民工来说保护意义更大。
第四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使得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缩短,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是专门针对农民工问题作出的政府规定。该意见主要涉及了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八个方面。对解决农民工问题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除此之外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里面也有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劳动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为劳动者之一的农民工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
2、农民工劳动权保护不足的现状
虽然这么多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多劳动权的保护条文,甚至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条文,但是在实践中农民工的劳动权仍然遭受严重的侵害。第一就是农民工的报酬权没有保障,这是劳动权最核心的内容,农民工往往是干最脏最重的活,而工资则最低,另一方面还难以按时足额发放;第二农民工难以实现平等就业,一些企业甚至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本地城市人口就业对外来明着或暗着制定一些规章制度,限制外来人员的就业。第三农民工劳动职业安全的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都是些低端行业,危险性大,极容易发生职业病和安全事故,然而在出现事故时又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很多农民工在上岗前没有得到任何相关的培训,这也是农民工在工作中事故频生原因之一。第四、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经常受到侵害,用工单位随意延长工时,在法定假日仍然工作的很常见,虽然有些单位会以高工资或者提高待遇作为条件但是由于很多工作的本身都是超负荷超强度的,在节假日又得不到适当的休息调节,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持续,富士康的连跳现象就是其中一例。第五,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
3、农民工劳动权保障不足的原因
为什么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应的保护劳动权的法律体系,但是农民工的劳动权仍然严重地受到侵害,而且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呢?
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一、法律规范运行的效果不甚好。法谚云: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如果只是处于一种静态,再好的法律规范也没有任何价值。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要去争取权利保护,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力量,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地位能否得到尊重,两者少了哪一样,农民工都不敢轻易去通过法定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这导致农民工通过法定救济方式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少之又少,往往通过一些过激的行为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由于我国一些法律规范制定的不完善,不便于实践操作;另一方面相关机关部门为了某种目的,如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偏袒或放纵企业的不合法做法。二、农民工实现自己劳动权利的途径很艰难。一方面农民工劳动权遭受不公平待遇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似乎成了正常现象,就连农民工自身遇到权利被侵害都认为是自己倒霉。农民工权利意识早已被现实的惯性所麻木了。①农民工在长期的权利被侵犯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其争取权利的意识相当薄弱,遇到事情总是忍着,一但超出底线又会采取过激行为,结果仍是被处罚的对象,这种恶性循环导致农民工群体对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丧失信心。他们没有话语权,又没有可以依赖的精神后盾。
三、农民工劳动权保护的对策
1、公权力的保障
前面已经讨论过,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得不到保护,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认识:农民工的劳动权不受重视,受到侵害成了常态。仅依农民工自身难以实现这种状态的改变,因此要先从公权力的保障开始,具体说就是要从立法执法方面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首先立法机关要制定责任明确、易于操作的法律规范,使法律所赋予农民工的权利能够成为现实。其次是执法方面,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政府应该担负起责任,有效合法地进行执法,使农民工觉得争取自己的劳动权利益是有很大希望的,从心里改变对政府对法律对社会的不信任感。政府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不是通过一次一时的重视和关注就能解决的,关键在于建立长久有效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体制,逐步改变整个社会的劳动权法律意识。最后,针对当前情况,应该对农民工进行有效地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为农民工就业做好工作。
2、农民工自力救济
虽然制定劳动纠纷制度时为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我们情况正好与预想相反,农民工往往耗不起一裁两审的时间和精力,而选择放弃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免到最后即便赢得了官司,却陪上了整个家庭。因此要实现农民工劳动权自力救济在当前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形成能与资方谈判的力量。
注释:
①李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现代法学,2006,(5):111
参考文献:
[1]李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现代法学,2006,(5)
[2]胡芬著. 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张跃进著. 中国农民工问题解读,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4] 薛长礼著. 劳动权论,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海涛(1981-),男,汉,河南卫辉人,东南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 法律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权的含义
1、农民工的定义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我国法律法规中最早采用农民工这个称谓的规范文件。该文指出农民工是新型的劳动者,他们的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重点讨论的是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这一部分农民工。
2、劳动权的含义
对于劳动权的含义,法学界主要有以就业行为为核心界定劳动权、以劳动权主体社会身份界定劳动权的等几种观点,这几种观点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劳动权的内涵。而农民工毫无疑问是我国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其首先是我国公民,其必然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权利内容,其次他们又是具体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部门规定的具体权利。谈到劳动权我们就要注意劳动权的双重内涵,一方面在公民未进入劳动关系时享有获得进入劳动关系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公民进入劳动关系之后,享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具体权利。
因此笔者在这里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农民工的劳动权从三方面划分的:一有关人身权利,包括劳动和休息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就业选择权;二有关财产方面的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平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的权利;三有关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团结权、罢工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管理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
二、农民工劳动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与原因剖析
1、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作为基本法的《宪法》,有关劳动权方面的规定主要在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33条第35条、第37条、第38条。其中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另外国家还有义务为公民就业创造机会。这是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民劳动权的宪法规定。
其次是《劳动法》,第3条宣告了劳动者的诸项权利;第52条规定用人企业要建立相关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第79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三就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承继《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方面做出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进一步加强,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注重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保护,使得劳资双方可以实现共赢状态。这对于经常处于弱势状态的农民工来说保护意义更大。
第四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使得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缩短,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是专门针对农民工问题作出的政府规定。该意见主要涉及了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八个方面。对解决农民工问题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除此之外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里面也有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劳动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为劳动者之一的农民工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
2、农民工劳动权保护不足的现状
虽然这么多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多劳动权的保护条文,甚至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条文,但是在实践中农民工的劳动权仍然遭受严重的侵害。第一就是农民工的报酬权没有保障,这是劳动权最核心的内容,农民工往往是干最脏最重的活,而工资则最低,另一方面还难以按时足额发放;第二农民工难以实现平等就业,一些企业甚至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本地城市人口就业对外来明着或暗着制定一些规章制度,限制外来人员的就业。第三农民工劳动职业安全的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都是些低端行业,危险性大,极容易发生职业病和安全事故,然而在出现事故时又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很多农民工在上岗前没有得到任何相关的培训,这也是农民工在工作中事故频生原因之一。第四、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经常受到侵害,用工单位随意延长工时,在法定假日仍然工作的很常见,虽然有些单位会以高工资或者提高待遇作为条件但是由于很多工作的本身都是超负荷超强度的,在节假日又得不到适当的休息调节,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持续,富士康的连跳现象就是其中一例。第五,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
3、农民工劳动权保障不足的原因
为什么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应的保护劳动权的法律体系,但是农民工的劳动权仍然严重地受到侵害,而且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呢?
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一、法律规范运行的效果不甚好。法谚云: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如果只是处于一种静态,再好的法律规范也没有任何价值。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要去争取权利保护,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力量,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地位能否得到尊重,两者少了哪一样,农民工都不敢轻易去通过法定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这导致农民工通过法定救济方式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少之又少,往往通过一些过激的行为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由于我国一些法律规范制定的不完善,不便于实践操作;另一方面相关机关部门为了某种目的,如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偏袒或放纵企业的不合法做法。二、农民工实现自己劳动权利的途径很艰难。一方面农民工劳动权遭受不公平待遇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似乎成了正常现象,就连农民工自身遇到权利被侵害都认为是自己倒霉。农民工权利意识早已被现实的惯性所麻木了。①农民工在长期的权利被侵犯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其争取权利的意识相当薄弱,遇到事情总是忍着,一但超出底线又会采取过激行为,结果仍是被处罚的对象,这种恶性循环导致农民工群体对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丧失信心。他们没有话语权,又没有可以依赖的精神后盾。
三、农民工劳动权保护的对策
1、公权力的保障
前面已经讨论过,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得不到保护,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认识:农民工的劳动权不受重视,受到侵害成了常态。仅依农民工自身难以实现这种状态的改变,因此要先从公权力的保障开始,具体说就是要从立法执法方面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首先立法机关要制定责任明确、易于操作的法律规范,使法律所赋予农民工的权利能够成为现实。其次是执法方面,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政府应该担负起责任,有效合法地进行执法,使农民工觉得争取自己的劳动权利益是有很大希望的,从心里改变对政府对法律对社会的不信任感。政府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不是通过一次一时的重视和关注就能解决的,关键在于建立长久有效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体制,逐步改变整个社会的劳动权法律意识。最后,针对当前情况,应该对农民工进行有效地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为农民工就业做好工作。
2、农民工自力救济
虽然制定劳动纠纷制度时为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我们情况正好与预想相反,农民工往往耗不起一裁两审的时间和精力,而选择放弃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免到最后即便赢得了官司,却陪上了整个家庭。因此要实现农民工劳动权自力救济在当前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形成能与资方谈判的力量。
注释:
①李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现代法学,2006,(5):111
参考文献:
[1]李雄.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现代法学,2006,(5)
[2]胡芬著. 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张跃进著. 中国农民工问题解读,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4] 薛长礼著. 劳动权论,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海涛(1981-),男,汉,河南卫辉人,东南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