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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曾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并被派往外省一家企业工作。半年前,我在企业上班时不慎被正在调运的货物砸伤,不仅花去十三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七级。由于公司和企业均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相关待遇。而企业表示我是公司派去的,自然应当由公司担责;公司则认为企业才是真正的用工单位,公司与我之间只是类似中介的关系,其最多只能与企业分摊责任,且尽管企业所在地的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标准高于公司所在地,但也只能按公司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