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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革命政权,武汉国民政府欲取消兼理司法制度.湖北省率先进行县级司法体制改革,1927年湖北省各县普遍设立司法委员公署(简称司法公署),由司法委员掌握审判民刑案件的大权,这种司法组织一直持续到1932年.这期间湖北省各县司法公署人事独立,不隶属政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崭新的司法机构,它是民国时期法制建设者们探索地方司法改革、力图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