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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模式下网络游戏直播呈现的是一种游戏主播自玩自播的方式。在此模式下,游戏主播直播画面、游戏解说内容只要符合创新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主体范畴应更新拓展至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游戏主播。网络游戏直播中,主播对网络游戏的使用可以依据"转换性使用"而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