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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的几点问题
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城市真正的进步和文明。残疾人由于受到残疾的限制,在生活和就业上存在重重障碍,加快和完善残疾人立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对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人民幸福安定尤为重要。通过立法和贯彻实施法律,消除他们参与社会的障碍,使他们获得尽可能多的展现自己的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针对《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兹发现如下几点问题:(1)过多注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对强调残疾人“个人为权利主体”的不足。新《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对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这体现了一个法治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与责任,但是一味的强调保障会使残疾人心里上感到不平衡与落差。新《规定》第十条:“未安排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计算。”此条是不是过分强调保障,而忽略了残疾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主体应具备的获得工作岗位,做一名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需求?着重立足于强调残疾人与其他公民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公民,强调残疾人与其他公民权利平等,强调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反对残疾歧视是非常必要的。贵阳市在经济或文化上可能落后其他大的城市,这点短期内改变不了,毕竟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观念上绝对不能落后,在立法上应加入一些对残疾人非歧视观念意识,使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把残疾人看作独立的权利主体,而不应当做被动接受照顾和帮助的对象。(2)法规规章落实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对实施者监管力度不够。笔者经调查发现,贵阳市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生活、就业、保障等)做的并不尽如人意,国家和政府有关对残疾人的照顾政策并没有落实到每一个残疾人的身上,残疾人的活动也只限在少数人的参与,绝大多数残疾人根本就没有机会参与过改变自身状况的活动。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并没有人来主动过问,残疾人的就业也没有人来主动关心,只有少数的幸运的残疾人依靠家庭的背景才可以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其余的大多都挣扎在生活的底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依法贯彻残疾人政策,残疾人联合会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沦为边缘机构,从新《规定》第三条残疾人工作委、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有明确指导,但却没有有效监管。各部门遇到问题时相互推诿现象严重,没有一个有效的力度强的监管系统,导致残疾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解决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引起残疾人群体对政府的不满,甚至对社会的不满。(3)残疾群体间平等对待的基础之上,缺乏必要的合理的差别对待。纵观新《规定》全24条,并没有涉及到残疾人中不同群体的差别对待问题。贵州省是是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地区,农民数量也众多,贵阳市也存在大量少数民族同胞,城中村的农民也居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之间存在差距,城乡之间也存在差距,不同民族的残疾人,或是城乡之间的残疾人境遇各不相同,尤其是在农村,由于对农村残疾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得大多数残疾人因为没有起码的资金或物资因而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使得生活非常困难。这就决定了制定法规或政策时,在平等的基础上,应考虑合理的差别,注意区别对待。《规定》缺少对农村残疾人及不同民族和风俗的残疾群体的扶植和保护。
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城市真正的进步和文明。残疾人由于受到残疾的限制,在生活和就业上存在重重障碍,加快和完善残疾人立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对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人民幸福安定尤为重要。通过立法和贯彻实施法律,消除他们参与社会的障碍,使他们获得尽可能多的展现自己的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针对《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兹发现如下几点问题:(1)过多注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对强调残疾人“个人为权利主体”的不足。新《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对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这体现了一个法治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与责任,但是一味的强调保障会使残疾人心里上感到不平衡与落差。新《规定》第十条:“未安排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计算。”此条是不是过分强调保障,而忽略了残疾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主体应具备的获得工作岗位,做一名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需求?着重立足于强调残疾人与其他公民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公民,强调残疾人与其他公民权利平等,强调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反对残疾歧视是非常必要的。贵阳市在经济或文化上可能落后其他大的城市,这点短期内改变不了,毕竟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观念上绝对不能落后,在立法上应加入一些对残疾人非歧视观念意识,使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把残疾人看作独立的权利主体,而不应当做被动接受照顾和帮助的对象。(2)法规规章落实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对实施者监管力度不够。笔者经调查发现,贵阳市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生活、就业、保障等)做的并不尽如人意,国家和政府有关对残疾人的照顾政策并没有落实到每一个残疾人的身上,残疾人的活动也只限在少数人的参与,绝大多数残疾人根本就没有机会参与过改变自身状况的活动。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并没有人来主动过问,残疾人的就业也没有人来主动关心,只有少数的幸运的残疾人依靠家庭的背景才可以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其余的大多都挣扎在生活的底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依法贯彻残疾人政策,残疾人联合会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沦为边缘机构,从新《规定》第三条残疾人工作委、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有明确指导,但却没有有效监管。各部门遇到问题时相互推诿现象严重,没有一个有效的力度强的监管系统,导致残疾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解决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引起残疾人群体对政府的不满,甚至对社会的不满。(3)残疾群体间平等对待的基础之上,缺乏必要的合理的差别对待。纵观新《规定》全24条,并没有涉及到残疾人中不同群体的差别对待问题。贵州省是是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地区,农民数量也众多,贵阳市也存在大量少数民族同胞,城中村的农民也居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之间存在差距,城乡之间也存在差距,不同民族的残疾人,或是城乡之间的残疾人境遇各不相同,尤其是在农村,由于对农村残疾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得大多数残疾人因为没有起码的资金或物资因而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使得生活非常困难。这就决定了制定法规或政策时,在平等的基础上,应考虑合理的差别,注意区别对待。《规定》缺少对农村残疾人及不同民族和风俗的残疾群体的扶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