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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4日,两只来自内蒙古的“小肥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再次顶起了“犄角”。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小肥羊”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两只“小肥羊”北京斗法,连锁店索赔100万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餐饮公司)开的是火锅连锁店,火锅店很火也很出名,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独特配方的汤料,但小肥羊的汤料没有加工成产品在市场上出售。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公司)是生产汤料的公司,汤料的名字也叫小肥羊,在市场上卖的也不错。
2003年4月8日,小肥羊餐饮公司一行几人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购买了“小肥羊火锅汤料”,并由该分公司出具了发票。在购买的同时,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当场对所购买物品进行加封,并出具了(2003)长证内经字第01461号公证书。
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人买火锅汤料不是为自己火锅店购买原料,而是为了打官司来取证。小肥羊餐饮公司同时还准备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各连锁店营业执照和各类荣誉证书以及商标公告、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资料。
随后,小肥羊餐饮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华程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诉称:小肥羊餐饮公司初创于1999年,在对传统火锅涮羊肉进行了重大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精美食法。由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企业字号叫“小肥羊”,因此“小肥羊”变成了这种涮羊肉食法的代表和象征,成为不蘸小料涮羊肉的特有名称。被告在2000年开始组织“小肥羊火锅汤料”上市,借用别人的品牌优势,出售自己的相关产品,造成消费者误认,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极大地损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商业信誉。故请求判令:1、华程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使用“小肥羊”商品名称,并销毁其现存全部侵权产品的包装。2、华程公司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华程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小肥羊餐饮公司致歉,消除影响,并发表启示告知目前正在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的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销售行为。4、华联商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华程公司的侵权产品。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3年11月28日,“小肥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华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共计15万元。
判决后华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肥羊”到底是什么“羊”?
2004年3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小肥羊”商标侵权案。法庭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唇枪舌剑展开了“角斗”。
被上诉人小肥羊餐饮公司称:华程公司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的“小肥羊”三字与我们的店名“小肥羊”完全相同,从经公证的对32位消费者随机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购买了“小肥羊”火锅汤料的消费者对生产厂家均程度不同地产生了误解,认为生产者不是“小肥羊”连锁店就是与其有密切关系。而且据消费者反映,该汤料调出的火锅没有连锁店内的好吃,影响了对“小肥羊”连锁店的印象。
上诉人华程公司称: “小肥羊”是内蒙古当地人对两岁以下小羊羔的通称,并不是一个专有名词,小肥羊餐饮公司要求专用显失公平。在内蒙古当地饭店里,“小肥羊”是一道菜名,另外也是当地人对两岁以下小羊羔的俗称。呼和浩特市面上许多饭店以“小肥羊”命名,比如:“清真小肥羊”、“绿草地小肥羊”、“肥羊火锅”等等。2000年,华程公司与小肥羊餐饮公司同时申请“小肥羊”商标注册,但都没成功。既然原告并没有注册“小肥羊”商标,怎么来的“驰名品牌”?另外,1999年10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出台了一份公告,明令禁止各种协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排行。所谓的“2001到2002年度全国饮食界排名第二”,这种排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无法以此证实原告的知名度。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由于自己的企业字号叫“小肥羊”,随着加盟者的增多和全国性餐饮连锁企业的形成,“小肥羊”成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品牌和原告的特有商号。华程公司生产“小肥羊”火锅料,是一种攀附知名字号牟利的不正当竞争的“搭车”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华程公司辩称:一、小肥羊餐饮公司并不生产商品用火锅汤料,即原告在火锅汤料方面并无商品,华程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问题。二是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应是全称,而不仅仅是“小肥羊”,并且其名称权只能在内蒙古具有对抗性,原告也只能在内蒙古主张其权利。综上所述,小肥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肥羊”火锅汤料侵权了吗?
华程公司认为:“小肥羊”火锅汤料是“涮小肥羊用的火锅料”,不是“小肥羊”牌火锅汤料。 汤料包装上有自己公司名称,而公司名称中并没有“小肥羊”字眼,谈不上混淆,故此不会影响消费者购买倾向,并非不正当竞争。另外原告出示的问卷和销售笔录的提问,明显带有诱导性,公证内容无法证实自己侵权。
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不能证明其对“小肥羊”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以与“小肥羊餐饮”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作为产品标识使用,其做法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与“小肥羊餐饮”的知名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此行为构成对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侵权。判决被告华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15万元,并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法学专家认为,“小肥羊”商标侵权案是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适用、注册商标与未注册知名商标以及商品标识等的优先关系判断等问题。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所以,对于经营者而言,如何利用法律来把自己“羊圈”的护栏扎得结实一点,也许比亡羊补牢会更好。